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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静…默 2011-02-16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certification specification

         Middle little style oil-burning gas-burning boiler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测试分析方法等。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45.5MW(65t/h)燃用轻柴油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配备燃烧器的燃油燃气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不适用于燃用轻柴油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外的燃油燃气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52    轻柴油

GB1859   往复式内燃机 辐射的空气噪声测量工程法及简易法

GB/T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10180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范

GB11174    液化石油气

GB/T13306    标牌

GB13612    人工煤气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7820    天然气

HBC 31-2004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3年第四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3.1 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指利用轻柴油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燃烧释放热能,对水或其他介质进行加热,以获得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快装整体及组装设备,其容量≤45.5MW(≤65t/h)。以下简称燃油燃气锅炉。

3.2燃烧器

    燃烧器是一种将燃料转变成火焰产生光和热的设备,是燃油燃气锅炉的重要组成部件,主要由燃油雾化器(或燃气喷嘴)和调风器组成。

3.3标准状态

    指气体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技术要求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称为过量空气系数,用“α”表示。

3.5 锅炉热效率

指进入锅炉的燃料所能放出的全部热量中,被锅炉有效利用的热量所占的百分率。

中小型锅炉的热效率一般采用正平衡法测试获得,必要时可应用反平衡法对锅炉热效率进行校核。

3.6 正平衡法热效率

    指用被锅炉利用的热量与燃料所能放出的全部热量之比来计算热效率的方法,又称为直接测量法热效率。

3.7 反平衡法热效率

指通过测定和计算锅炉各项热量损失,以求得热效率的方法,又称为间接测量法热效率。

 

HBC 31-2004

4  技术要求

4.1 燃油燃气锅炉应符合本技术条件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工艺、技术文件及材料制造和检验。

4.2生产燃油燃气锅炉产品的企业,应持有国家颁发的锅炉生产、制造许可证。

4.3 锅炉的设计制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安全性能的规定要求。

4.4燃烧器的设计燃烧效率应大于96%

4.5 燃料的要求

锅炉油、气燃料应符合GB252GB11174GB13612GB17820规定的要求。

4.6 技术性能

燃油燃气锅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燃油燃气锅炉的技术性能

 

锅炉正平衡热效率

%

排烟温度

过量

空气系数

α

噪声

dB(A)

0.7MW

0.714MW

1445.5MW

1t/h

120t/h

2065t/h

热水

锅炉

蒸汽

锅炉

生活锅炉

燃油锅炉

85

88

90

180

200

200

1.11.2

72

燃气锅炉

85

88

90

1.11.2

72

 

4.7 燃油燃气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烟尘排放浓度mg/m3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燃油锅炉

50

300

250

1

燃气锅炉

20

50

250

1

5  检验规则

5.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

5.2 受检验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5.2.1 国家颁发的锅炉生产、制造许可证。

5.2.2 燃烧器质量检验报告和供应商出厂合格证。

5.2.3 每台燃油燃气锅炉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安全性能的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

 

HBC 31-2004

 

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燃油燃气锅炉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5.3.2 抽样方法

采取随机抽样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锅炉,但不得少于2台。

5.3.3 检验项目

a) 5.2规定的受检验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b) 锅炉热工和环保性能测试:正平衡热效率、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噪声、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5.4判定规则

任一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第4章的要求时,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6  测试分析方法   

6.1 燃油燃气锅炉的热工测试应与环保性能测试同时进行。

6.2 热工性能试验方法按GB10180进行。

6.3 环保性能采样方法按GB/T5468GB/T16157的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测试分析方法见表3

3        排放污染物测试分析方法

测试项目

分析测试方法

标准编号

烟尘

重量法

GB/T5468

二氧化硫

碘量法

HJ/T56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

氮氧化物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烟气浓度图

GB/T5468

噪声

等效A声级

GB1859

 

7  标志、包装和储运

7.1 标志和储运

7.1.1 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设置符合GB/T 13306规定的产品标牌。

HBC 31-2004

 

7.1.2 产品应按照GB191GB/T6388的规定进行标志、储存、运输。

7.2 包装

7.2.1 每台锅炉出厂应配带下列文件:

a) 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随机携带的热工、环保性能测试报告;

b) 符合GB/T9969.1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附件、仪表清单;

c) 产品总图和安装图。

7.2.2 包装应使产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免受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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