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行为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印花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2.税目税率表
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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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或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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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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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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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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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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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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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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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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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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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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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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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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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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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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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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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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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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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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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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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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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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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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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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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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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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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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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件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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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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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件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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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票)交易股权转让书据A、B股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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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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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税方法
(1)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纳税期限
应纳税凭证应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5.其他
(1)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2)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三)房产税
1.开征范围
凡在市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
(1)凡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以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凡产权属集体单位的,以该集体单位为房产税纳税人。
(3)凡产权属个人所有的,以该产权所有者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4)凡产权出典的,以该房屋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5)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日起依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合同中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日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是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是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4.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为:
(1)单位纳税人每年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入库,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入库。
(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
(四)车船税
1.纳税义务人
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
2. 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车船税税额表
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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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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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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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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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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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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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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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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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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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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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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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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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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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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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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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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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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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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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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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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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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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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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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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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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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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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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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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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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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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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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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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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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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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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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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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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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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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两轮、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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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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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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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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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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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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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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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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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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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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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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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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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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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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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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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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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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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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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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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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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3.纳税地点
(1)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其他纳税人,向车船籍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个人纳税人也可以向就近的区县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3)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尚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向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缴纳。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或者行驶证书上记载的日期的当月。
(2)应当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而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5.申报缴纳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下列情形的纳税期限为:
(1)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当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2)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的同时缴纳。
(3)新购置的船舶,应当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其他应税船舶,应当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4)在申请车船转籍、转让交易、报废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5)恢复纳税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6.退税
(1)受理退税申请时限
①纳税人因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需要退税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的6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
②因多缴税款需要退税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办理申请。
(2)退税手续
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向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税理由,并提供已纳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原件、与退税理由相对应的有关证明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在30日内办结。
7.完税证明和发票
(一)纳税人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开具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
(二)纳税人向有关保险机构缴纳税款的,保险机构开具的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可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和征收区域
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2)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3)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2.纳税等级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1)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2)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3)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已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3.税额标准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4.土地面积的确定
(1)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2)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测量并经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5.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办法为:
(1)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
(2)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缴纳期限。
(3)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让、被收回、征用等)的,其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变更时申报缴纳。
(4)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6.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土地增值税
1.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计算征收。
3.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以上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4.纳税期限
(1)纳税人应当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人哦昂、房产卖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土地增值税应统一按月申报缴纳。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七)耕地占用税
1.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2.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3.适用税额
各区每平方米46元,崇明县每平方米33元。
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规定标准上提高50%。
4.纳税期限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规费征收
(一)教育费附加:
1.缴费义务人
凡在本市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费依据
以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3.费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
4.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5.教育费附加征收机关
由本市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缴费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计费依据:以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3.征收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十.五”期间减半征收。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机关:由本市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堤防维护费:
根据市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2]26号文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本市堤防维护费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