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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二) - 法律快车民法

 昵称4675050 2011-02-18

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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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时限:一年

  案例:去年3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刘某离婚。庭审中,刘某曾向法庭陈述李某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李某予以否认,而刘某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离婚后,李某放下了心里的顾忌,向刘某公开了其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在掌握了确切证据后,去年8月,刘某再次将前夫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㈠重婚的;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㈢实施家庭暴力的;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关于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三十条作了区别规定,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所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向法院请求判决原配偶赔偿因离婚过错而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原有共同债务连带偿还。追偿时限:两年

  案例:吴女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吴女的亲戚李某借款买了一辆农用车。2005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离婚后,当债权人李某向吴女主张债权时,吴女碍于亲戚的面子还清了全部债务。后吴女要求王某与其共同承担债务,王某却以已经离婚、与其无关为由拒不承担债务。吴女遂于2006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令王某与吴女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点评:离婚后二年内,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享有追偿权。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当事人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解释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请求重分被匿共同财产。起诉时限:两年

  案例:农民王女和丈夫于去年底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发生了分歧。王女只知道丈夫一直在做农资生意,但到底有多少存款心中无数。诉讼中,丈夫说存款总额大约有12万元,他“大度”地愿意分给王女8万元。可王女认为他们的积蓄不可能这么少,法院要求王女提供存单账号或其他证据,但她平时并不了解家庭的“财政状况”,更不曾留意丈夫日常经营的详细情况,所以根本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无奈只好同意了丈夫的条件,得到了8万元。离婚后,王女通过多方咨询查证,弄清了前夫存款地点、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知道了当时前夫名下的存款余额有33万余元,根本不是12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法官经核实证据,最终认定这部分款项是王女与前夫的共同财产,遂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再给付原告人民币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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