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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呆呆蛇 2011-02-18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组织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石组发〔20112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各局、处(党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党组,直属党总支:

现将《石景山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组织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212

 

 

 

石景山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

区委各部、委、办、局,人大、政协、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法院、检察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鲁谷社区)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备案。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区、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提拔35岁以下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素质和身心条件。

(三)提拔科级正职的,原则上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科级副职的,原则上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符合任职交流、回避的规定。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科级非领导职数限额内。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不设科的单位,科级非领导职数不超过本部门科级以下干部人数的60%

(二)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分别担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第七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转正定级、任职:

(一)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从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直接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经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可直接任命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的,经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可直接任命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二)办理程序:

1.试用期满时,新录用人员对自己在试用期期间的德、能、勤、绩、廉、学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单位党组织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30日内,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经集体讨论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或审核备案。

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提拔科级干部,原则上应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一般由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中层干部、各内设机构(科、室)代表参加,参加人员一般应不少于30人;3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二)确定考察对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民主推荐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推荐率较低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三)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应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被考察对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参加谈话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1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参加谈话。

(四)酝酿。各单位党组织在决定拟提拔人选前要充分酝酿。

(五)讨论决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各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提出拟任免意见。投票表决时,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成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六)公示。拟提拔的科级干部人选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内容包括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和拟提拔担任的职务。

(七)审批或审核备案。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或审核备案。

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材料,按照职数管理的规定,予以审批或审核备案。

(八)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提拔科级领导职务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坚持逐级提拔的原则。科室内未设置副科级领导职位的机关,由科员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先晋升副科级职务,但正科级职位不能再设;再由副科级职位晋升正科级职位时,原副科级职位取消。

 

第四章  竞争性选拔

 

第十一条  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原则上应竞争上岗。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也可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单位人数较少难以形成竞争的,在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暂时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本机关内部实施。情况特殊的,在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允许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每个职位符合条件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不少于2人,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不能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

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成立竞争上岗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及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竞争上岗的具体工作。

(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公布实施。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人员自愿选择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领导小组按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四)统一考试。考试应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所竞争职位必备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相关的综合知识。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也可采取演讲答辩等方式,演讲内容主要包括叙述本人基本情况和在现岗位上主要工作成绩,本人对竞争职位的工作思路、任职目标等。

(五)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由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中层干部、各内设机构(科、室)代表参加,参加人员一般应不少于30人;30人以下的单位应全员参加。

(六)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笔试、面试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及其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

(七)讨论决定人选。领导小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拟任人选,报单位党组织决定。

(八)公示。

(九)审批或审核备案。

(十)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加大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同一科室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为了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在专业性较强和紧缺专业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在全区以及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报告制度。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上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科级干部的;

(二)一批集中调整科级干部数量较大的;

(三)拟提拔科级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四)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二)项所称调整科级干部数量较大的,是指本单位科级干部职数20个以上的调整超过30%应报告,科级干部职数11-20个的调整超过40%应报告,科级干部职数10个及以下的调整超过50%应报告。

 

第六章  降职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十九条  干部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四)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或审核备案;

(五)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条  降低职务,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一条  干部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二条  降职的干部,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与职务升降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选拔任用干部;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扭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选拔任用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提拔干部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八)其他妨碍干部选拔任用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决定,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纠正,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任职无效,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干部管理  选拔任用  办法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组织部              2011年2月12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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