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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论(一)

 昵称4675050 2011-02-19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论

□ 作者:   方恩升
作者单位:上海电机学院社科系


制度建设 2010年 第30期 字号:【
 
               ◆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精髓。我国2010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两个原则。归责原则不仅从形式上决定着“侵权责任法”的框架,而且在精神实质上承载着“侵权责任法”的法律价值理念:社会秩序、正义、行为自由和公共利益等。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法律价值理念
       
        备受关注的素有“公民维权指南”之称的“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侵权责任法”的生效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并向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意味着今后个人权益能得到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受法律保护个人权益涵盖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等人身、财产的广泛领域,维护权益的路径设计更加坚实、有力,如产品召回、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而“侵权责任法”的精髓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个人一旦理解归责原则,他/她便能准确、轻松地把握和运用“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容,即一定的归责原则统帅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与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减轻责任乃至免责的事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等。对司法人员而言,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案件的基本规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直接依据;对于民众而言,归责原则便于他们知法、守法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归责原则利于个人知晓自己的行为的界限,从而既不至于缩手缩脚,进而影响自己的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不至于恣意妄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个人自己权益遭受损害时,归责原则有助于当事人了解取证的责任如何分配等,以便及时、准确、合理地获得赔偿。本文拟深入剖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
       
        所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tort liability),是关于致害人(或其监护人等)“该不该打板子”的标准问题,即在致害人使他人遭受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致害人(或其监护人等)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它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侵权法,有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等不同的称谓,而不同的称谓则意味着不同的法律价值理念。刚刚生效的中国侵权法被称为“侵权责任法”(Tort Liability Law)。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在通常没有合同的情形下何种行为属于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害人的权益又如何被救济和保障的民事法律。以前,中国法学界通常称侵权法为侵权行为法。如“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的王利明教授曾指出,侵权行为法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予以制裁,以及对其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认识的原因是,以前,学者关注的加害人行为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可非难性:行为人在心理上本来应该注意而不注意,而现在,侵权法则关注的是通过责任分配机制合理地分配损害,采用侵权责任法也能容纳不以过错为要件的新型损害,如环境污染。
        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义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的关键问题有两个,即“何种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害人的权益又如何被救济和保障”;前者属于归责原则范畴,后者属于责任方式范畴。整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回答侵权是否构成和责任如何承担这两个问题。尽管整个侵权法的焦点就是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该不该赔偿和如何赔偿,但赔偿的核心和前提是损害该不该赔偿。因为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肯定而留有空间,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无论是古代社会中牲畜伤害他人人身或庄稼等财产,还是现代工业社会中空难等交通事故、工业事故等,都需要人们提供一套规则来应对这些损害。如果没有一套规则赔偿损害发生前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情形下而发生损害的话,任何人都无法生存:要么是一旦有损害事实就制裁个人的动辄既咎情形,这将导致个人缩手缩脚,要么社会陷入肆意妄为的混乱局面。
        适当的归责原则,可以避免动辄既咎的法律陷阱或肆意妄为的法律黑幕,从而最终“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但究竟是由个人来承受包括甚至由别人造成的损失(此时,损失被视为个人的不幸或宿命);还是采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来实施报复性惩罚;还是通过侵权法或保险等其他方式,阻止个人伤害他人、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救济?一旦摒弃将损失只视为个人命运的法律状态,并试图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阻止个人伤害他人、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救济,那么,人们面对的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应该由他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将损失归责(imputation)于他人的原因和标准的中心问题。
       
        我国侵权法关于归责原则的外延
       
        (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法律学者对归责原则的外延(有学者称之为归责原则体系)的主张,有着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等三种主张。
        1.一元归责论。一元说认为,“未来的中国式民事责任体系只有一个归责原则,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很多国家的“民法对无过错责任都附有免责条件,因而无论在目的上、功能上还是在规范形式和方法上,都同过错推定没有分歧”。
        2.二元归责原则说。持二元说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民事责任的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定了我国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二元民事侵权责任。二元说主张,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需要法律做出特别规定;在相当长时间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两元制,而所谓的公平责任“多半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据问题。所以,它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 。尽管公平原则是侵权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原则,但不是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因为公平原则是指导性的,无论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都必须体现公平,而且公平原则不能成为法院确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裁判依据。
        3.多元归责原则说。多元论又分几种。在此仅介绍以前的通说。为数不少的学者认为,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的等特别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3款既是无过错责任,更是公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张新宝教授则指出,第3款“没有过错”,应当理解为归责时不考虑过错的有无,是无过错责任;而不是解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问题,因此,它不是公平责任的渊源。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国内侵权法学界最主要的分歧是,公平责任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是,第六条的过错责任原则和第七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归责原则为逻辑框架展开的。“侵权责任法”的第一至三章系总则,界定了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性事项。在总则中,一般条款则具有画龙点睛之效。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侵权法中的一般条款则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一般条款是确立归责原则的第六条(过错责任)、第七条(无过错责任),两者则统帅着第三至十一章。第六条对占侵权案件中的59%的一般侵权责任的总括性规定,第七条则在第五至十一章进一步具体化。第四章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至十一章,列举的是占侵权案件的41%、较为突出或常见的损害类型,其中占整个侵权案件的3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绝大多数、多数的医疗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致他人损害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均归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辖的特殊侵权类型。
        “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后,理论界对我国侵权法的规则体系的分歧的表现还有一段时间。但从目前有限的文献资料推断,今后关于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主要争论可能是过错推定是否脱离过错原则而成为与之并列的归责原则、公平原则是否是一个归责原则。部分论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应该从过错责任原则中独立且与后者并列。
       
        “侵权责任法”的价值理念
       
        从形式上看,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容,但归责原则何以至此?原因是从实质角度上,归责原则全面而深刻地承载着我国“侵权责任法”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理念。“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价值理念是,社会秩序、正义、行为自由和公共利益等。
        (一)社会秩序
        “维持社会和平是实现其他法律价值的先决条件”。社会秩序的首要内容是,确保个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社会秩序是个人和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如果社会秩序紊乱到个人的生命都难以得到保障的局面,那么正义、个人自由等其他目标就无从谈起,这即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窘境。例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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