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灾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崩塌、滑坡、库岸治理项目后期维护管理和监测的主管部门,原项目业主负责实施项目后期维护管理和监测。
(2)移民管理机构为高切坡治理项目后期维护管理和监测的主管部门,原项目业主负责实施项目后期维护管理。
(3)对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治理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指定项目业主负责后期维护管理和监测。
(4)各后期维护管理和监测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安全排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确保治理工程安全运行。
(5)各区县对发现侵占、毁坏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由国土资源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