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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车公用的税收处理

 风吹过的小岛 2011-02-28
汽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步入家庭,成为代步工具,驾驶不再约定俗成为一项职业,仅仅为一项技能。私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伴随着相关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的处理也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实际问题,特别是税收问题,问题一旦具有普遍性,就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汽车相关的成本与费用

    在讨论私车公用的相关税收处理之前,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与汽车相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汽车购置费用 

  汽车的购置费用,主要包括汽车购买费用,车辆购置税等归属于财产本身的费用,法律上习惯上称取得所有权支出,税收习惯称资本支出,例如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处理中对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有明确的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2)汽车各项规费 

    汽车的各项规费,主要是指养路费,以及车船使用税,还包括营运车辆要支出的线路费等相关费用。 

 (3)汽车维修费 

    汽车维修费,实际工作中应该包括两项:维保费和维修费。其中维保费是按年收取的对汽车进行日常保养,以及提供会员制下各项会员免费服务项目;汽车维修费包括汽车正常维修费,按照金额的大小(占主要因素),企业所得税将其分为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其摊销时间有所不同。 

  (4)汽车运行费用 

  汽车运行费用,指汽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耗用的油费,以及相关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汽车停车费。 

  (5)汽车保险费 

    由于汽车本身价值较大,行使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的经济利益支出较大,一般国家会强制性要求汽车购买相应的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车主对汽车本身会购买汽车财产险,如盗抢险等。 

    二、私车公用经济成本的节约性

    对于私车公用有什么好处企业一般有自己的小九九,就连政府机关都在进行公车改革,其经济成本的节约性是众所周知的,这也就是私车公用普及的原始冲动点。

    比较起来私车公用,成本节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 节约司机的工资成本。 

  假设司机每月一千元的工资,再加上相关的人头费(包括社保、公积金以及福利费)占工资约50%,每年的光司机的成本就达到18,000.00元,私车公用就能节约一笔司机的开支。 

    2. 节约汽车的运行成本 

  汽车私有化了,结束了过去汽车1/3时间是工作占用,1/3时间是领导的私人占用,1/3是司机个人占用,首先缩小了运行时间,自然也就节约了运营成本,汽车私有化之后,车主对车更加爱惜,其维修成本也是车主本身的,也就自然降低了。 

    3. 特定条件下节约广告成本 

  现在商品的同质化越来越普遍,如何凸现其产品的差异性,广告成为越来越流行的成本,作为媒体的一部分,车身广告也是值得考虑的,目前股份制银行经常采用支付给私车主一定车贴的方式,要求其私车印刷广告词语,其自然比商业的广告公司节约。 

    4. 特定条件下工资费用化,降低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个人合理支出并没有计算在扣除项目上,如汽车折旧支出,通过采用费用报销方式下给予车贴,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扣除金额,从整体上来看节约了经营成本。 

    5. 特定条件下将费用化的成本转成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特定条件下,将私车挂靠运输公司,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使用费,取得运输费用发票用于抵扣,从而将内部的汽车费用,变成了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 

    三、私车公用的主要形式

    既然成本节约,就涉及实际操作的问题,目前实务中私车公用的形式包括以下四种主要形式:  

  (1)以现金发放或费用报销方式 

  企业经营中无法提供公务交通,员工利用其私车为公司服务,公司现金或者报销方式支付个人负担其公务相关的费用形式。 

  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会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采用限额的方式,发放或报销一定的车贴,不同岗位,不同级次可能对应不同的标准,一般会参照公务车改革的具体思路进行,有级差。 

  (2)广告支出的对价形式 

    公司员工利用其私车为公司提供车身广告形式等,企业作为对价的一种形式,给于一定的车贴或者允许报销一定的私车运营费用作为补偿。 

    尽管其从经济的角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务操作中,经常会出现老总的汽车车身广告价值高于员工汽车的广告价值,而一般的理解应该为车身广告应该与车相联系,另外对于车身广告价值很难从有一个公信的价值,无法衡量其价值是否真实合理。 

  (3)签订租赁协议,支付租金 

    私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企业按期支付相关租金。 

    此种其实质就是经营性租赁回来的公车,形式上的私车公用,其租金应该是相对固定的,由于上述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即汽车租赁公司,车主都需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这种操作模式从经济上讲,如果自己企业员工的车辆,体现不出成本的节约型,如果日常中遇到这样的现象一般会有税收的瑕疵,可能会存在虚开票的行为。这样的租赁在经济社会中一般是连车带人一起租,作为企业租赁汽车使用其最主要的成本节约在于将运输业务发包,从而减少管理成本。 

  (4)汽车挂靠,提供运输服务 

    私车挂靠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与企业签订运输服务,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这种情况同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其区别在于汽车租赁和汽车运输在于确定收入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汽车运输公司是按工作量进行收入计量的基本方法。 

  正如分析的一样的第(3),(4)种方式是正常经济贸易,相关的税务处理已经很明确,本文研究的重点要分析的是前两种模式,其主要特点有车贴的享受者为公司员工,与其工作的岗位、职务有着一定的联系,其级差的存在客观上也是一种职工福利的体现。 

    四、私车公用税收处理的主要难点

  私车公用由于其属于企业内部的一种服务关系,其本身出发点是对费用的一种补偿,其主要涉及的税种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面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私车公用由于其特殊性,税收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难点: 

  (1)公私费用难以划分 

  既然是私车公用,就有一个费用划分的问题,如何准确的划分哪部分费用是个人的,那部分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以及什么是汽车固定成本,什么是运营成本,现阶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各监管部门,都还难给出一个准确而且简单易行的办法。这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有实质的影响。 

  (2)票据的真实合法性问题 

  真实合法性的问题,已经讨论很久,在这个问题上与现实的税务实践还是有非常大的冲突,对企业而言是很大的税收风险。真实合法本身是指业务本身真实,票据取得合法,但是税务实践却是采用以票管税的做法,强调公司列支费用必须取得开具抬头为企业的办法,虽然比较机械,但是执行起来很方便,征管成本最小。 

  但是实务操作中作为汽车运营成本的养路费,汽车保险是否应该由企业部分承担,现实的问题如果员工驾驶汽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伤害发生事故,使私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还有涉及到赔偿问题,这样会涉及到风险,企业是否可以承担其汽车责任险等,均与税务实践有所差距。  

  (3)对价支出在税收是否合理 

    广告性支出的对价补偿税收是否合理,其从企业经济的角度存在着经营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之上是达到了效果,如果简单就其员工收到的补偿要求交流转税也缺乏必要的依据,对企业如果从票据真实合法性的角度又难以深究,税收如何引导值得我们研究。 

    五、私车公用的现行税收规定

  目前对于私车公用国家和地方陆续颁发了一些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目前全国行文件还没有针对性的文件出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江苏省国税文件的对私车公用费用较好体现了真实相关的原则,对应该归属于汽车所有权本身的费用不允许列支,另由于真实合法性的实际操作中本应该进行合理分摊的运营中发生的费用,如养路费,汽车保险,不能扣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该文件实际上回避了公私费用分摊,将决定权归还企业本身,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支持,尊重了客观的经济规律。 

    2.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笔者注意到《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有这样的一段话“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与国税发[1999]58号扣除标准的确认方法不一致,具体怎样还有待明确。 

    六、规范私车公用税收处理还应明确的问题

    从现行政策分析来看笔者认为在规范私车公用的税收处理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1.税收政策的衔接  

  由于私车公用涉及公与私,在税收政策上应该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衔接,尽量规避重复征税。 

    2.真实合法性在所得税如何体现 

  如何建立在以票管税,同时又结合经济规律的本身,让真实合法性原则能够充分所得税基础之上的体现,促进和引导、规范经济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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