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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山前烟雾 2011-02-28
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
来源:本站 点击数:364次 更新时间:2010-12-9 9:55:19

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工作,切实维护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的保险权益,根据《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09]5号)等政策规定,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之间市内关系转移和接续的问题,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一)职工医保向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关系转移和接续

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符合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缴费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在居民医保、新农合生效前,可以个体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生效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居民医保、新农合生效后,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如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重合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在职工医保报销,剩余部分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

    (二)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向职工医保的关系转移和接续

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新农合门诊个人帐户余额继续使用。在职工医保生效前,仍处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有效期的,继续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职工医保生效后(已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且仍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有效期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重合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在居民医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剩余部分在职工医保报销。

    (三)新农合与居民医保之间的关系转移和接续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户籍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当年继续享受新农合待遇,并在居民医保缴费期间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一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农合门诊个人帐户余额继续使用。

    (四)职工基本医保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参保人员在市内流动的,医保关系可转移,个人帐户余额随医保关系转移,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对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缴费期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部分转入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  参保(合)人员保险关系发生变化时的费用结算与待遇支付

    (一)参保(合)人员在住院期间保险关系发生变化,保险待遇以保险关系变化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准,如基本医疗保险之间有重合的,按本《试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规定的报销顺序,其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参保(合)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保险关系发生变化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基金按其规定支付医疗费,住院次数累积计算,单次重合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金只负担一次,以最高起付金为准,全年累计支付不超过2.5万元。

第五条  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相互加强沟通,协调处理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及时交换信息,建立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信息平台,切实做好医保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维护好参保(合)人员的保险权益。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适时修正完善。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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