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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中的若干版权问题 - 新华书目报 - 业界关注

 文献碎片 2011-03-02

浅析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中的若干版权问题

 

 

    □张若冰

    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图书馆在开展传统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正逐渐开发、创新数字资源信息服务形式,以更大限度地满足数字时代读者的信息需求。在开展数字资源服务的过程中,相关的版权问题也一一浮出水面。

    数字资源服务涉及的具体版权问题

    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的主要形式有:数字文献的网上浏览、远程信息推送、数字信息增值服务、知识导航服务、数字环境下的参考咨询与文献传递服务等。除了上述的服务形式外,还包括在线展览服务、用户教育培训服务。

    数字文献网上浏览涉及的版权问题。1.以网络形式发布作品的版权问题:图书馆供读者网上浏览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外购数据库和自建数据库。外购数据库是指由数字资源提供商已经开发建设好的数据资源库,图书馆必须购买其使用权,在授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使用。自建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其版权属于图书馆,但其中大多数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的数字化与使用必须事先取得版权人的授权。

    2.网络传输中的暂时复制:读者在线浏览作品,是对网络传输终端上的信息进行浏览,这种输入计算机随机存储器中但未拷贝的行为是否构成

    《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侵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此未作规定,认为禁止暂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所以暂时复制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侵权。

    远程信息推送涉及的版权问题。1.远程信息推送中对自有版权作品和公共领域作品的使用:远程信息推送服务中,对于图书馆完全享有版权的自建资源,或者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作品,信息推送服务中可根据需要加工整理,但作者的精神权利必须受到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2.远程信息推送中的其他版权问题:在利用网上信息资源时,经常会有已经被人恶意删除权利管理信息或者技术保护措施的作品充斥其中,如果提供服务的馆员未能及时对所用信息仔细甄别,该项服务必将带有严重的法律瑕疵,可能损害权利人权益。对于其他资源,图书馆在进行加工、整合时,必须取得版权人的授权才能使用,不能随意传播和复制。尤其是主动推送的方式,鉴于图书馆无权,也不可能对读者的信息使用行为进行追踪,所以必须尽量保证所推送信息的合法性,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数字信息增值服务中存在的版权问题, 主要是馆藏数字资源、增值服务涉及的问题和利用数据库进行增值服务的版权问题。

    知识导航服务中存在的版权问题,主要是设链者的侵权行为问题和被链者的侵权行为问题。

    此外,图书馆在开展数字资源服务时对于用户的提问进行存储、编辑和发布问题与答案所形成的读者(用户)问答知识库的版权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探讨,有待今后进一步调查论证。

    应对策略

    立法保障。图书馆界应关注并积极参与《著作权法》的再次修订调研以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可能进行的修订,通过立法增加图书馆在数字资源服务(包括通过国际互联网或者馆域网进行的服务)中的侵权豁免,为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与服务建设提供立法保障。

    技术保障。加强技术保护措施,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使非法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传播和修改版权作品。这些技术措施包括:访问控制技术,数字水印技术,软件加密技术等。

    实施保障。根据对各类资源获取的授权权限,图书馆应采取相应措施,在最大程度提供服务的同时,尽可能地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对于购买的数据库,在签约时要尽力争取保存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对于没能获取以上权利的数据库,则要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控制适用范围。

    培训与宣传保障。首先,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其次,在服务中,要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告知读者有义务尊重版权,提醒其对文献内容作摘录和引用时,必须按照《版权法》的要求随时注明作者及其出处。同时,图书馆还需通过版权声明、免费声明等方式尽到形式上的注意义务并制订对侵权行为的救济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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