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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隐形藏獒 2011-03-06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 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 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 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处理、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5、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对企业欠税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清缴欠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8、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以,纳税人在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时,按应支付全额借记“利润分配”、“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账户,按应支付全额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按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实际支付各项费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9.(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

 

贷:所得税

 

10、企业破产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购尚未用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四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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