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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法学与实践思索

 lmqlmq999 2011-03-07

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法学与实践思索

  摘要:按照现代法学理论,今日之刑罚执行已不应再仅是纯粹地对罪犯实施惩罚,而是要在惩罚基础上,通过各种行刑矫正措施的落实,“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其能顺利地以健全健康的人格回归社会。监狱工作社会化,将通过重整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配置,全面发挥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功效,实现罪犯经过改造由犯罪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刑罚执行终极目标,它既是对传统行刑方式的一种更新改革,也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的表现形式和重要体现。
  
  关键词:监狱;社会化;行刑功效;资源重整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最近司法部明确提出了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奋斗目标,为进一步提高新时期罪犯改造质量构筑了坚实平台。本文仅就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做一简要探析。
  按照系统论的原理,所谓监狱工作社会化就是指在刑罚执行系列活动中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使监狱工作逐步以开放的姿态与社会有机融合,创造条件让社会团体和公众广泛参与监狱活动,逐步形成由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社会兼职人员和帮教志愿者等相结合的管理教育机体,并充分依托社会,改革封闭式的监狱供应保障体制,迸一步合理配置使用司法资源、社会资源,不断增强罪犯适应现代社会生活能力,激活和提高行刑功效的一种新型司法理念与模式。
  
  一
  
  众所周知,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有犯罪必有罪犯,罪犯来自社会,且最终仍将要回归社会(除极少数罪大恶极判处死刑者外)。因此,以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已逐步成为新世纪监狱执法的主导理念。依照现代法学理论,今FI 之刑罚执行已不应再仅是纯粹地对罪犯实施惩罚,而是要在惩罚基础上,通过各种行刑矫正措施的落实,“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 ,使其能够顺利地以健伞健康的人格回归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社会是人们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世上没有天生的犯罪人,所谓的犯罪人也是由正常的社会人演化而来的,而演变的关键在于其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人格偏执或缺陷而导致其社会化的失败。一个人的社会化往往是其在特定的人类社会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下,通过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和影响,学习与掌握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过程中形成的。罪犯犯罪前的社会化缺陷主要表现在个体认知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的扭曲、变异、错位以及由此导致的道德意识的退化或恶化与个人法律意识的缺陷或沦丧等方面。因此,监狱通过一系列司法活动要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其重新社会化,就务必要从矫正罪犯个性的社会化缺陷人手。在此意义上说,改造罪犯的过程,其实就是通过行刑活动让罪犯获得适应社会所必需的并为社会认可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和生活技能并加以内化的过程,也就是罪犯薰新社会化的过程。
  法律的社会化。亦或说法律功能的社会化,当是现代社会法治化的基本耍义。监狱作为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与行刑场所,自然要与法律的社会化或者社会的法律化相对应。纵观世界各国行刑发展的历史,监狱社会化是现代监狱发展的必然和主流趋势。
  有关史料表明,早在16世纪末,荷兰阿姆斯特丹监狱的产生“在西方刑罚执行史上开辟T一代新风”,成为“以劳动方法使犯人回归社会”的第一批具有现代意义的监狱。19世纪,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等提出了“环境改造理论”,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防卫社会.应当广泛适_};f j 罚金、缓刑、假释及其他“开放性”措施。西方国家由此出现假释等制度并加扩大适用;到19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在刑事社会法学派的影响下开始出现开放式处遇制,产生了犯人自治监狱;20 f I t .纪,在西方一些国家又相继出现了私立监狱、社区监狱、电子监狱等。表明西方国家随着其社会法治化的逐步完善,监狱的社会化的趋势和程度亦日趋扩展和增高。观察西方及亚太地区各国监狱行刑的发展,可以发现,监狱社会化已呈现出世界性和时代性的发展趋势。由此形成的共识与规则是:监狱的社会化程度愈高,人的社会化程度亦愈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亦愈强,也才能最终按照“社会化人一社会化失败人(犯罪人)一重新社会化人( 经过改造)”的路径被再社会化成功而顺利回归社会。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全国政法会议提出监狱工作向前、向后、向外延伸( 即“三个延伸”) 和社会帮教的实施,部分监狱开始打开,对社会封闭而又神秘的大门,社会各种力量逐渐介入到实证性的对罪犯的改造实践中。到20世纪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正,特别是《监狱法》的颁行,我国监狱实践性的社会化随着依法治监的推进和发展,离监探亲、亲情热线、减刑假释听证、狱务公开等的实施,使监狱行刑括动渐渐处于与社会沟通和监督之下,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罪犯教育。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使监狱权有r ?定社会化配置的倾向。同时,在罪犯分级处遇j 二,也有I 『有限的开放式处遇。虽然其中有些实践性改革举措,还缺乏应有的法治化的理性支持,但对我国监狱社会化无疑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21世纪初,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监方略的大力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拓展,行刑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已为国家高层司法决策机关作为监狱工作的具体奋斗目标提出。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监狱作为国家机器,肩负执行刑罚重任。而刑罚的双重功效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间的矛盾必将随之13趋尖锐,如何协调好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监狱与社会的关系),亦即在司法实践中怎样使刑期短但恶习深的罪犯在有限的刑期内得到改造,让恶习浅但刑期长的罪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早E1重返社会,自然而然成为目前监狱行刑所必须面对也不容回避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根现代行刑观念,监狱既不能一概把罪犯从肉体上子以消灭(除被依法判处死刑者外),也不能任意将其放置社会,或将其放逐到孤岛荒漠监禁终生。那些极端的做法都无助于甚至会削弱行刑的日的和功效,我们所能够做的只能是通过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督促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重新社会化。
  而现行的刑罚体系中,以剥夺和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监禁刑,虽具有将罪犯与社会暂时隔离,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重要功能,但在相对封闭环境中进行的强制性改造,也极容易使一砦罪犯形成“监禁人格”( 或者说“监狱化的人”) 。从某种角度讲,在司法实践中,监管制度越严厉严格,罪犯越自觉遵规守纪,其行刑的法律功效就的确越高。
  然而其行刑的社会效果却远非如此,这种在严格监禁封闭状态下而形成的“自觉”,往往造成罪犯社会化程度的不高,甚至导致其重新社会化的失败,这已经从近年来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同归社会重新犯罪的事实得到证明。长此以往,不但可能会给罪犯造成极度自卑、缺乏自主性、自信心,而且还可能会使罪犯习得新的犯罪经验和技能,由“单打一”,变成“多面于”.甚至可能会促使他们加入犯罪集团,更加疏远社会,以致彻底仇视和反社会。因此,遵循现代法学特别是行刑法学理论,为_r更好提高监狱行刑效率,避免过度的、不科学的监禁封闭引发的各种负面效应,世界许多国家形成r以社会为基础的罪犯矫正管理体系和法规制度,如纯化监狱职能、提高管理者素质、保障司法经费、吸纳社会志愿者参与,推行工作释放制度,学习释放制度,夫妻关系和家庭访问制,以及释放前指导、扩大非监禁刑与假释面、熏返社会训练等。同样,近年随着我国监狱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以“走出去,请进来”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帮教的实施,特别是当前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开展,也已经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取得町喜成效。但我们仍需要进一步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罪犯重新社会化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二
  
  依据现代行刑法学理沧,监狱工作社会化,将更加符合罪犯经过改造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终极目标,它既是对传统行刑方式的~种更新改革,也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的表现形式和莺要体现。
  近年来,全国部分省市监狱系统对社会化建设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有益的经验和成效。
  
  一、改革司法体制,加快行刑社会化步伐。根据我国前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经过北京、上海、山东、浙江等省区的试点运行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应当稳步和大力推行社区矫治。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以进一步减缓监狱甘前行刑的压力。按照国际行刑发展的趋势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随着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范围的逐步扩大,一方面,监狱既可以更好地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强对监蔡刑罪犯的教育改造。
  同时,也可以发挥自身优势,资源共享,辅助社会有关部门作好对非监禁刑适用对象的社区矫治,密切监狱与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监狱还可以亟借此契机广泛吸纳社会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监狱进行工作,形成合力,增强监禁刑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其重新社会化的程度,为预防和减少犯罪与重新犯罪奠定基础。现代国际行刑趋势要求监狱在更加开放与文明的环境下运作。因此,行刑社会化、矫正社区化等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推行,无疑将为社会参与矫正提供r 必要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撑,使社会参与矫正工作在更宽的空间、更广的层次实施。例如在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刑期较短、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非暴力) 以及初偶犯、渎职过失犯中试行社区矫正。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一蝮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培训基地作为狱外矫正和帮教处所。并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帮助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以降低重新犯罪率,同时加大开放式处遇力度,不断完善罪犯离监探亲、特优会见和亲属共餐、亲情电话等,切实把罪犯从封}{I j 式处遇状态中解放出来。通过监内外诸多手段的整合优化,达到挽救人、教育人、改造人的目的,实现监狱工作的宗旨目的。
  
  二、依托社会教育资源,进行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逐步实现教育改造的社会化。从行刑的终檄目标目的看,要实现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就必须充分运用监狱内外的·切资源,形成社会与监狱协同作用的矫正体系,共同对罪犯矫正转化发挥作用。一要积极力争社会各种力量开展对罪犯帮教工作的支持参与,建立广泛的帮教网络,组建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建立分类帮教基地,构筑罪犯法律援助社会网络等,西助监狱解决罪犯家庭的现实困难,稳定罪犯改造情绪。二要进一步深化社会帮敏,通过定时帮教、定人帮教、专项帮教等方法,使帮教工作更具约束力。i 要进一步探索对暂予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的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小稳定因素,降低重新犯罪率。此外,在“三课”教育中要不断改革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主动与当地社会教育部门联系并取得帮助支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优势,缩小临狱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差距。如根罪犯文化学习的需要,取得当地高等教育白考办支持,搭建远程教育平台,开办狱内高等教育自考班,为罪犯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便利。积极调整监狱产业、产品结构和组织运作形式,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和社会职业技术培训部门加强沟通,取得支持配合,较好地提高对罪犯技术教育的层次。
  适时组织罪犯参加与社会劳动部门联办的技术教育培训,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社会统一认可的各类岗位技术资格证书,以此使监狱教育满足罪犯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自我发展的需要,为其回归社会后谋生就业、自食其力打好必要基础。
  
  三、借助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狱内法律援助活动。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监狱在押罪犯的实际,各监狱应该根据依法治监与保障罪犯人权的要求,积极探索在罪犯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方法。要逐步引入和健全监狱法律援助机制,设立监内法律援助站( 所) ,为服刑期间遇到婚姻、继承、财产等民事纠纷的罪犯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这样既培养了罪犯学会依法办事的观念,维护r 罪犯的合法权益,又发挥了社会有关法律部门、人员对罪犯的法制教育作用。同时,能够迸一步监督督促和提高监狱司法机关、人员的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意识和水平。
  
  四、加快监狱后勤改革,推行后勤服务保障社会化。根据当前监狱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要迅速纯化监狱职能,继续加大监、社分离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动监狱社会事业向“管理社会化、服务市场化、投资多元化”为主导的方向发展。
  依托社会力量建立民警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停办或移交监狱自办中小学校,大力推进民警职工住房市场化和物业管理社会化,开办监狱超市、银行等,从而带动监狱“办社会”职能向社会转移,减轻监狱司法职能外负担。正确理解后勤保障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内涵,充分重视监狱后勤服务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但也绝不能简单地把监狱后勤服务的责任不加区别地全部推向社会。必须因地制宜,从机制创新人手,建立新型的监狱后勤保障系统,积极寻求外部社会环境和政策依托,在不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不增加社会成本的前提下,能放的则放,能弃的则弃。同时严把“小社会”人几关,以形成只出不进的单向流动和良性循环,从而恢复监狱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本来面目,合理集中分配使用有限警力、经费等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实现监狱职能“多元化”向“一元化”转变,树立监狱及监狱公正司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发挥监狱警示教育基地的重要作用,使监狱成为面向社会预防各种犯罪的窗口。根据我国刑罚原理,行刑的目的一是特殊预防(即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改造) ;二是一般预防( 即教育杜会广大公民和震慑其他有犯罪企图的不法分子) 。而以往,由于监狱过于封闭,影响制约了其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通过监狱社会化工作的开展,改变监狱单纯的惩罚改造功效,形成监狱与社会的互动局面,司法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监狱行刑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熏功效。例如监狱与当地公、检、法、司机关,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共同构建预防犯罪体系。
  一方面在监狱设立“预防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组织社会各界领导干部群众、青少年学生来“基地”接受警示教育,并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联合开辟专栏,用服刑人员惨痛教训警示社会。另一方面监狱结合社会形势,适时选择有典型性的案例,组织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的罪犯走出“大墙”现身说法,警醒他人,扩大监狱的影响,会面提升监狱行刑的社会效果。
  
  六、注重和加强对外舆论宣传,树立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要广泛利用现代通讯网络主流媒体,加大向社会宣传监狱执法工作和改造成果的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社会作用。如近年来一些省市监狱开展的“让刑罚在阳光F执行”、“大墙内的声音”、“狱警手记”、“走过昨天”等宣传报道活动,以及面向社会讴歌监狱民警立功创模表彰奖励活动,加强了监狱民警的执法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得到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好评,也移{极配合了社会的法制教育,强化了监狱司法服务社会的功能,同时也充分展示了监狱工作与社会进步同步发展的良好态势与形象。
  总而言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样改造罪犯也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监狱社会化是法律社会化实践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律社会化的客观表现。
  当然,监狱社会化绝对不是简单地把一切责任推向社会,它必须要以监狱司法职能独立化、法律权威严肃化,并正确协调好与法制化、科学化的关系为条件。直面现实,不容否认,监狱社会化也面临一系列困难与问题。如现行法律与政治体制、政府角色和社会变革等之间还存在着诸多深层次的矛盾,以及法律自身内部各种矛盾的存在,使得社会整体法治化进程不高,以致监狱社会化的立法支持仍显不足。
  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由此引发的传统和现代文化之间、东西方文化之间的冲撞将日趋激烈,社会化的内容在社会规范、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等方面日趋丰富,而且变化异常,由此,必然给一个人的社会化增加难度,对长期与社会隔离的罪犯来说更是难题。此外,随着当今犯罪恶性化程度的提高,押犯构成也显现出惯累犯、流窜犯、暴力犯、涉毒、涉黑犯、重刑犯增多等趋势。且由于这类罪犯恶习较深、犯罪心理结构牢固,重新社会化的难度自然加大。再就是东、中、丽部的差别,城镇与乡村的差别,从事工业生产与农业生产的差别,男犯与女犯、未成年犯、民族犯、外籍犯等差别的存在,在监狱社会化进程中都亟待我们立足于实现提高改造质量的中心任务和实现监狱的性质、职能基础上,同时考虑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迅速加以关注和解决。
  以此力争与社会同步,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提高监狱行刑的整体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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