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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及税率

 昵称6193073 2011-03-07

各行业税种及税率

饮食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一、什么是饮食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约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
    
饮食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餐饮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1
、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的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顾客在就餐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而在饮食价款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应将这部分另行收取的费用单独记帐,并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凡上述单位的上述另行收取费用与饮食价款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对其全部收入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的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3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258号)的规定,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 [1985]19号)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
     ×
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 [1994]217号)的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
     ×
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 [1994]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345)的规定,将《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京地税个[1995]554号厨师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修改为:按餐厅级别、厨师等级分类定额。
    
厨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
    

餐厅级 厨师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二级以下(含未定级中小餐厅)

中级工

75

50

25

 

高级工

175

125

75

25

技师

325

250

175

125

高级技师

625

475

325

275


    注:由于大部分宾馆、饭店附设餐厅属旅游服务业按星级标准分类,为了与饮食业分类一致,宾馆饭店附设餐厅的餐厅级别,按下列方法分级:四星级(含)以上,为特级;三星级,为一级;三星级以下,为二级。
    

旅店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一、什么是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二、涉及税种
    
旅店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
、 旅店业适用的税率
    
旅店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
、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旅店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3
、随着旅店业的发展,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旅店业中出现了凭卡服务的经营方式。即顾客入店时,店方发给一张服务卡,顾客可以凭此卡住宿、吃饭、购物和享受店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顾客离店时,凭此卡到柜台统一按住宿费结算,店方将全部收入作为住房收入。对于此种经营方式中的货物收入,即住宿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的货物,是在提供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是混合销售行为,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①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②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③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 ×(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八)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
十二) 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十三)个人所得税
     1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2
、从事按摩服务的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洗浴按摩服务的人员,按区域分类确定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
    
洗浴按摩服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 /
    

类 别

区 域

定额标准

 

 

一档

二档

一类

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本市所有涉外经营单位

500

400

二类

丰台、石景山、西客站、开发区(外资单位除外)

400

300

三类

大兴、房山、燕山、门头沟、延庆、昌平、通州、怀柔、密云、平谷、顺义(外资单位除外)

300

200


    洗浴搓澡服务人员:在洗浴场所提供搓澡服务的人员,按收费标准分类,确定定额征税标准,每次收费50元以上的为一类,月定额100元;每次收费20元以上不超过50元的为二类,月定额20元。
    

 

娱乐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一、什么是娱乐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二、涉及税种
    
娱乐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
) 营业税:
     1
、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娱乐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额,是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2
、征收范围: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6)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
、税率: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0276号文件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02]1677号文件规定,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
    
1)从200151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2)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滑冰、综合游乐场()等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
    
3)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为5%。
     4
、计算公式: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5]86号)的相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6)市税三字第551号)的相关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
    
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营业额×3%
     2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义务人收讫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内业务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义务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娱乐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345号)的相关规定,对我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定额征收适用范围:
    
本市各类经济性质(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资及其他经济性质)的娱乐、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凡个人收入能真实准确、全面核算的应实行查帐征收;凡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计税依据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均试用本办法。
     2
、定额征收对象
    
娱乐业的定额征收对象为歌舞厅主持人、歌手、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其他演艺人员及在娱乐场所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
     3
、定额征收的标准
    
1)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主持人、歌手应纳税定额标准为220/月;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应纳税定额标准为120/月。
    
对在娱乐场所的演艺人员及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按区域分类确定应纳税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类别 区 域 定 额 标 准
    
一档 二档
    
一类 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本市所有涉外经营单位 400 300
    
二类 丰台、石景山、西客站、开发区(外资单位除外) 300 200
    
三类 大兴、房山、燕山、门头沟、延庆、昌平、通州、怀柔、密云、平谷、顺义(外资单位除外 ) 200 100
    
2)临时在文化娱乐场所提供歌舞表演、演出获得报酬的,由支付单位或个人按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个人一个月内多处取得相同性质收入的,应汇总多处收入,到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外地进京的演艺人员,选一演出地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
     4
、核定办法及方式
    
1)对有关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定额的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人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分档确定定额,纳税定额一般一年一定。
    
2)定额征收方式的确定,首先,由各区、县局主管税务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缴纳税款的定额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所长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一份由税务所留存,一份报主管科室备案;然后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一式两份(表样附后),交由被核定单位签章并留存一份据以执行,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作为征管依据。
   

 

代理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一、什么是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包括:
    
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代理业缴纳的税(费):
    
代理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
、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
、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3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4
、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1)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2)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务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
    
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代理业务
    
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派遣劳务业务
    
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代理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七)个人所得税
    
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装修装饰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一、什么是装饰装修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中,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体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二、涉及税种
    
装饰装修企业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
)营业税
    1
、装饰装修企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装饰装修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
、计税依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
    
如果所属装饰装修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3
、装饰装修企业销售原材料的纳税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工程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一、 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 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
、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
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205号)规定:
    ①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发〔2006306)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内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6%。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
.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
.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3
.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4
、竣工证明是指报北京市各级建设委员会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其完工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差异调整情况鉴定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预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实际销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开发成本及其实际销售成本等。
    
(四)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1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项内容,以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税款。对不按规定定期结算、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问题
    
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四、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
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单位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单位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
.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可按上述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六、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30%。
    
七、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百分比法即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同比例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二)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关于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问题
    
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
    
(一)开发企业在结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开发产品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成本对象;当期尚未发生但应由当期负担的,除税收规定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对象的外,一律不得计入当期成本对象。
     2
.开发产品必须按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合理地划分成本对象,同时还应将各项支出合理地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3
.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应按配比原则将其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其中,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中;共同成本以及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各个成本对象(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计算分配。
     4
.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除税收另有规定外,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5
.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税收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以税收规定为准进行调整。
     6
.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不得提前或滞后。如结算了会计成本,则应按税收规定将其调整为计税成本。
    
(二)下列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1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当期准予扣除的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
.开发企业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应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规定进行分摊:
    
1)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直接计入成本对象。
    
2)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3
.应付费用。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可以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税前扣除,其预提费用除税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4
.维修费用。开发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扣除。
     5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6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7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偿赠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的,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2)由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8
.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9
.保证金。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开发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10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11
.利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2)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12
.土地闲置费。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
     13
.成本对象报废和毁损损失。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单项或单位工程发生报废和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扣除。
     14
.折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九、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一)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对涉及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凡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以及手续、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
.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关于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
    
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注: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是指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或者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业务收入在企业各项收入中居于首位的企业。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四、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二)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五、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一)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市政府在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 1996 ]240 号)规定,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八、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
、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
、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
、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 ,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
、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北京市契税税率从200271起由原4%调整为3%(京财税[2002]1926号)。
    

 

 

旅游业应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但同时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两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其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为条件,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动而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八、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十二、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
    
十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广告业应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路牌、电影、幻灯、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
    
广告业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
、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广告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507号)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2
、税率
    
营业税广告业税目的适用税率为5%
    3
、营业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4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营业额×3%
    2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义务人收讫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内业务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义务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四、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征税对象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其应纳税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物业管理行业需要缴纳的税()

    根据《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相关的其他服务。
    
一、营业税:
    
(一)计税依据:
    
根据《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9号)的规定:
    1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营业税的代收基金,系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
、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凭其持有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为其出据的《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上注明的实际发生额认定。
    3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房租,凭其与代收房租委托方实际房租转交结算发生额认定。
    4
、对物业管理企业超出上述认定范围的代收款项,一律视同其相关业务收入或价外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5
、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③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物业管理以及代理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减除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对内资单位和个人征收。
    
七、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对其缴纳的税款给予减征30%的照顾。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八、土地使用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第1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出让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以各种方式使用已经出让程序的土地不缴纳土地使用费。
    
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内资单位和个人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座位、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十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十二、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北京市契税税率:自200271起,由原4%调整为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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