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将高层建筑分为四类:
低高层建筑: 9~16层,最高50m; 中高层建筑: 17~25层,最高75m; 高高层建筑: 26~40层,最高100m; 超高层建筑: 40层以上,高于100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技术与计量》P3页讲:民用建筑按建筑物的层数和高度可分为1、低层建筑:1~3层,2、多层建筑:4~6层,3、中高层建筑:7~9层,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建筑,5、超高层建筑:100以上的建筑物。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的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房屋称为高层房屋,层数和高度在此之下的称为多层房屋。
大于28米小于100米叫高层,超过100米叫超高层。
详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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