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法/条第三章)
主要内容:
定义应纳税额--税法第二十二条 确定境外所得税收制度 -抵免法(税法第二十三条) -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 -间接抵免(税法第二十四条) 一、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的计算(税法第三、二十二条)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税收优惠规定中直接减、免、抵的税额,不包括减记的收入额和加记的费用额 (附表五) 一、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的计算(税法第三、二十二条) 如果有境外所得: 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一、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的计算(税法第三、二十二条)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还原后)-弥补境内亏损额) ×25%
一、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的计算(税法第三、二十二条)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抵免限额的计算 如果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填实际缴纳数 如果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填抵免限额 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抵补 二、抵免法的目的 资本输出中性--保持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税负的平衡 税收公平--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 三、抵免限额的目的 保障国内税收收入-避免境外税收抵免冲击国内收入 某居民企业境内所得100,境外所得100,外国税收50,国内所得税税率25%,如果没有抵免限额,则当期应纳税额全部被外国税收抵消,当期100的境内所得也不需要缴税? 四、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的意义 贯彻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消除境外所得相比境内所得不同的外国税收抵免效应 某居民企业已在A国从事经营活动,产生A国所得100,缴纳A国税收40。现有一个投资本国或者B国的机会,国内投资与B国投资的税前收益均为100,国内税率25%,B国税率15% (一)境内投资的税收后果 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5(200X25%X100/200) 实际缴纳外国税收为40,可抵免A国税收为25 实纳本国税额为25(200X25%-25) 境内外所得税总额为65(25+40),A国可抵免外国税收余额15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综合限额法下B国投资的税收后果 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50(200X25%X200/200) 实际缴纳外国税收55(40+15),可抵免A国税收为50 实纳本国税额为0(200X25%-50) 境内外所得税总额为55(40+15),可抵免外国税收余额5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分国不分项下B国投资的税收后果
A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5(200X25%X100/200),B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5(200X25%X100/200) 实际缴纳A国税收40,实际缴纳B国税收15。可抵免A国税收为25,可抵免B国税收为15 实纳本国税额为10(200X25%-25-15) 境内外所得税总额为65(10+40+15),可抵免A国税收余额15向以后年度结转 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
确定适用人(法二十三条) --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取得发生在境外所得与其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划分境、内外所得及境外实际联系所得(条例七条) --按税法判定来源境外所得,不属于来源境外所得而被境外征收了所得税,可以依据税收协定提请启动协商程序—对走出去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续) 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条例七十七、八十一条)--依境外法律应征、实际已缴纳并负担、所得税性质、提供境外纳税凭证 计算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 —按中国税法计算境外净所得--境外被源泉征税的所得的成本费用扣除、总部共同费用摊销 —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每一国的净所得占所得总额的比重,乘以应纳我国税收总额 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续) 实际抵免(法二十三、条例七十九、八十一条)--经确认可抵免的境外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五年内结转抵补 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续) 直接抵免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直接抵免法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续) 例:中国A公司2008年来自境内所得100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100万元,合计1100万元,乙国税率20%,在乙国已纳税20万元。 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续) 计算抵免限额: (1000+100)×25%×(100÷1100)=25万元 确定允许抵免额: 已纳乙国税额20万元 〈抵免限额25万元 允许抵免额为20万元 应向中国缴纳税额: 1100×25%-20=255万元 总税负=255+20=275 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续) 间接抵免(法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 间接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间接抵免法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续) 间接抵免(法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 --仅限于居民企业 --达到一定控股规模(20%)的境外持股企业 --从最低一层企业逐层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 六、间接抵免示例(续) 某居民企业在境外A国设立100%控股的甲外国企业。甲外国企业实现营业利润100,缴纳A国税收20,将税后所得80分配给居民企业时,扣缴4(税率为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该居民企业实际收取股息76(不考虑该居民企业的其他盈亏情况) (一)不间接抵免的税收后果
抵免限额为20(80X25%X80/80 实际缴纳A国税收为4,可抵免A国税收为4 实纳本国税额为16(80X25%-4) 居民企业与甲外国企业负担的全部境内外所得税为40(16+4+20) (二)间接抵免的税收后果 抵免限额为25(100X25%X100/100)--要将实际收取的76股息还原为外国税(可抵免的)前的所得数额 实际缴纳A国税收为24(20+4),可抵免A国税收为24 实纳本国税额为1(100X25%-25) 居民企业与甲外国企业负担的全部境内外所得税为25(1+4+20) 问题 如果2008年某企业境内所得为-50万元,从境外分得税后所得45万元,境外所得交纳所得税15万元,实际境内外所得合计10万元(60-50),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2.5万元(10*25%),抵免限额按公式计算=2.5*60/10=15万元,实际可抵免15万元,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难道要退税2.5-15=1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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