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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项目—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犁书 2018-01-11
规定

 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
要求

适用税率:

 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今后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和抵免限额;简便计算,也可以按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实际适用的税率或税收负担率得出抵免限额(参见示例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第26点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时的抵免限额

 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参见示例八)。[1]
 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2]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第27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第28点
示例

示例七 :抵免限额的计算

 以示例三中对居民企业A公司已确定的可予计算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及税额为例,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见示例三),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B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参见《通知》第三条项下释义)。

分析:

1)境外股息所得应为境外股息净所得与境外直接缴纳税额和间接缴纳税额之和7453.75万元(5250+220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3162.5万元(2250+912.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4291.25万元(3000+1291.25万);

2)境外股息所得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管理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20万元(7453.75-43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978万元(3162.5-184.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42万元(4291.25-249.25万)。

3)境外间接负担税额还原计算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

已还原直接税额的境内外所得总额+可予计算抵免的间接税额=15796.25+2203.75=18000万元;

4)企业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18000 *25%=4500万元;

5)计算抵免限额为:

①来源于甲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2978÷18000=744.5万元

②来源于乙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4042÷18000=1010.5万元

示例八 :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境外已缴税额的处理

表一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境内企业

境外营业机构

境外已纳税额

抵免限额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余额

税率

25%

30%

第一年利润

-100

100

30

0

30

第二年利润

100

100

30

25

35

分析: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

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

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

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

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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