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砂浆质量控制规范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10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4.0.11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 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4.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4.0.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0.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4.0.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查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4.0.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砖砌体质量控制规范 5.1.11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5.1.12 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5.1.5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5.1.6 240mm厚承度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5.1.7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起拱。 5.1.8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5.2.2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2.4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未端应有90°弯钩(图5.2.4)。 图5.2.4 5.2.5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允许偏差
5.3.1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合格标准:除符合本条要求外,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5.3.2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5.3.3 砖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砖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石砌体工程质量控制规范
7.1.1 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石材,尚应色泽均匀。 7.1.10 挡土墙内侧向填土必须分层夯填,分层松土厚度应为300mm。墙顶土面应有适当坡度流水流向挡土墙外侧面。 7.1.3 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 7.1.4 砂浆初凝后,如移动已砌筑的石块,应将原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砌筑。 7.1.5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砌筑料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用丁砌层座浆砌筑。 7.1.6 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7.1.7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确定: 1.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2.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分层处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7.1.8 料石挡土墙,当中间部分用毛石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位置,在每米高度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2 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 7.2.3 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及垂直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7.3.1 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7.3.2 石砌体的组砌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外墙内,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 2.毛石墙拉结石每0.7平方米墙面不应少于1块。
模板工程质量控制规范
一、模板安装 4.2.1 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4.2.2 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4.2.3 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 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4.2.4 用作模板的地坪、胎模等应平整不光洁,不得产生影响构件的下沉、裂缝、起砂或起鼓。 4.2.5 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4.2.6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差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
4.2.7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4.2.8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注:L为构件长度(mm)。 表4.2.8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二、模板拆除 4.3.1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混凝土工程质量控制规范
7.4.3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表 表7
注:①本表中的水灰比,对普通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对轻骨料混凝土系指净用水量(不包括轻骨料1小时吸水量)与水泥(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 ②本表中的最小水泥用量,对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对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当采用人工捣实混凝土时,水泥用量应增加25㎏/m3;当掺用外加剂能有效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25㎏/m3。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0时,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④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在-5~15℃之间;严寒地区系指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5℃。
7.4.7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盐水泥拌制的 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1.2N/平方毫米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1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2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3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4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8.3.2 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3.2-1、表8.3.2-2的规定。 表8.3.2-1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表8.3.2-2 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钢筋工程质量控制规范
一、钢筋加工 5.3.1 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PB235级钢筋未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 当设计要求钢筋未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5.3.2 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未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 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弯钩的弯钩内直径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外,尚应不小于受力钢筋直径; 2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应为135°。 3 箍筋弯后平直部分分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5.3.4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二、钢筋连接 5.4.3 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未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5.4.5 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内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受拉区不宜大于50%; 2 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50%; 3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大于50%。 5.4.6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钢筋绑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LL(LL为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 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3 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附录B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B.0.1 当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大于25%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注: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校细钢筋直径计算。 条文说明: 当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25%,但不大于50%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本附录表B.0.1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2取用;当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50%时,应按本附录表B.0.1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35取用。 B.0.3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拉长度应根据本附录B.0.1条至B.0.2条确定后,按下列规定进行修正。 1 当带肋钢筋的直径大于25mm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 2 对环氧树脂涂层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1.25使用; 3 当在混凝土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如滑模施工),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 4 对未端采用机械锚固措施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7取用 5 当带肋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搭接钢筋直径的3倍且配有箍筋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8取用; 6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05采用。 在任何情况下,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 B.0.4 纵向压力钢筋搭接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根据本附录B.0.1条至B.0.3条的规定确定相应数值后,乘以系数的0.7取用,在任何情况下,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5.4.7 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 2 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 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4 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其间距宜为50mm。 三、钢筋安装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5.2 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5.5.2的规定。 表5.5.2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1 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 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 且不得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 3、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表6的规定。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表6
注:①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且施工质量有可靠保证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包括冷拔低碳钢丝)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少于15㎜;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 ②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一般为10㎜;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可按梁考虑。 ③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 4、钢筋安装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间距和保护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接的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装修面层工程质量控制规范 4.9.11 找平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4.10.13 隔离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表4.1.5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5.2.10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5.3.1 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20mm。
5.3.9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5.4.1 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的拌和料铺设。面层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12~18mm,且按石粒粒径确定。水磨石面层的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5.4.12 水磨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表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6.2.11 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或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6.2.14 砖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6.5.8 条石面层和块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6.6.9 塑料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6.7.11 活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表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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