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人类通过合同形式不停的交换得到应属于自己的东西﹐人们利用合同维持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合同成为社会交往的典型状态﹐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并不都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交易经验也不一定丰富﹐具体情况又很容易在合同订立时出现漏洞。有些当事人不以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合同关系﹐甚至有意识地利用合同的漏洞索取利益﹐只有了解和掌握订立合同的法律知识﹐警惕陷井﹐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买卖合同的条款完善和风险防范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合同的条款是对当事人具体规定 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完备的合同应当由三方面的内容组成﹐即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背景资料(即有关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技朮规范﹑技朮参数)。合同附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会谈﹑商洽纪要等。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2) 3) 4) 5) 6) 7) 8) 9) 二﹑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议定﹑完善和漏洞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要用全称﹐注明牌号或商标﹑生产厂家,同时要把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产品的名称不要用方言﹑俗语﹑习惯名称。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提出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抽检方法和比例。 2.产品的技朮标准 产品的技朮标准是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技朮标准通常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商定的技朮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朮要求。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没有产品的数量就无法交易﹐数量条款应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单位﹑正负尾差﹑自然增减等﹐当事人不能随意设定计量单位﹐如“有多少要多少”﹑“一捆”﹑“一箱”等﹐对某些产品应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4.产品的包装标准 这是异地交货买卖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之一﹐包装条款包括包装标准以及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包装标准﹐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约定标准执行﹐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卖方印刷﹐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关于包装物﹐可约定回收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 5.产品的运输与交接 产品的运输与交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关切的事﹐必须十分关注这一条款﹐这一条款主要为两方面﹕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产品的交付一般应由卖方实行运货或代运﹐实行代运的﹐由卖方代办运输﹐并充分考虑买要求﹐商定合理的交货地点﹑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并计入合同遵照执行。 实行自提的﹐应在合同中规定自提的时间和要求。 关于交接地点﹐不能马虎﹐都必须写得清楚﹑具体﹑明确﹑特别是车站和港口的具体地址﹐必须细心。 6.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判断卖方是否按时履行或延迟履行﹐主要依据的是产品交货期限﹐卖方迟交或早交﹐买方在交货期限不收货都构成违约。而模糊其辞﹐无法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产品的交货期限计算标准﹐也是十分重要﹐规定送货或代运的日期﹐以卖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7.产品的验收 为了保证质量达到标准﹐必须进行产品验收﹐主要包括验收方法﹑验收时间﹑地点及包装费用的负担。验收方法有三种﹐凭封印验收﹑凭现状验收﹑样品验收。验收时间和地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也有三种情况﹕如在装运的时间﹑地点验收﹔在目的地时间﹑地点验收﹔装运地和目的地双重验收。验收费用负担﹐惯例是﹕产品合格﹐买方负担﹐不合格﹐拒收或退货﹐卖方支付。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8.产品的价格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须遵守国家物价管理的约定﹐有国家定价的﹐按定价执行﹐不属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若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由双方暂定价格﹐并注明按买卖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外销转内销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执行国家定价的﹐遇价格调整时﹐按交货时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价格上涨按原价﹐价格下降按新价﹐逾期提货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9.产品货款的结算 这一条款是卖方最为关注的条款﹐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结算的方式和结算期限﹐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确定﹐产品货款的结算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确定﹐产品货款的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帐户名称﹑账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0.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分清责任﹐尽快解决纠纷。 11.解决纠纷的方式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写明﹐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将采用何种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仲裁﹑起诉。如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起诉﹐则视为约定不明。 三﹑合同漏洞的补救 买卖合同作为最普通﹑一般的形式﹐其条款最纷繁﹐相应地﹐买卖合同漏洞的种类也最多﹐各种不同种类的漏洞有着不同的补救措施。 1.欠缺标的物质量的合同补救 当事人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条款﹐当事人对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标﹑行标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欠包装方式的合同补救 当事人须在合同中规定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商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和人体健康的包装方式。 3.欠缺交货地点的合同补救 交货地点事关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纠纷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没有约定或不明的﹐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作如下处理﹕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不需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的﹐应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4.欠缺交货期限的补救 未约定交货期限﹐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也可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5.欠缺检验期间的补救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检验期间验收标的物﹐没有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及时检验﹐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或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的﹐按保证期。 6.欠价款的补救 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法律规定履行。 7.欠缺付款地的补救 按协商方式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单证所在地支付。 8.欠缺付款时间的补救 按上述方法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单证的同时支付。 四﹑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出现问题(质量)的处理 内容齐备详尽的合同并不等于当事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全面﹑诚信地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朮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买方据以验收;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和必要的技朮资料﹐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份产品的货款﹐并应将这部份产品妥为保管﹐立即向卖方索要。卖方应及时补送给买方。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如果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一方面要妥善保存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一方面要立即向供货商提出质量异议并进行索赔。 作为一个企业﹐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规定工作人员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的责任﹐便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建立签约审查制度﹐即规定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和签订过程中﹐审查签约伙伴的主体资格、经营规模﹑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的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企业在签约中汇报登记﹑委托代理﹑审批﹑监管印章、索赔起诉制度﹔建立合同文书及有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中的有关文书﹑电报﹑信函﹑图表﹑发货记录﹑运输记录﹑发货清单﹑质检证明等分别整理归档﹑以便出现问题时做到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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