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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紧急状态法》到《突发事件应对法》

 疏-离 2011-03-14
从《紧急状态法》到《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08-27  发表评论>>

制订《紧急状态法》演变成为目前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原因在于立法资源的配置必须着眼于当前最急迫的社会需求。

“对于统一的应急立法,早期是进行《紧急状态法》的制订,其中包括极端形式的紧急状态和普通形式的应急管理。现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不再考虑紧急状态,而是集中规范普通的应急管理。”于安说。

起草《紧急状态法》缘起于2003年的SARS疫情和2004年修改宪法。SARS危机初期信息不畅、协调不灵的情形表明,一事一办或者临机处置的经验型、应付型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处理当代危机事件的实际需要。而2003年12月22日,对外公布的中共中央修宪建议中提出了“紧急状态”的制宪问题,“紧急状态”概念被引入我国立法。“紧急状态”入宪,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进入对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引起的危机事件的全面法律治理阶段。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栏目的第二项提出要制订《紧急状态法》。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上海市法制办分别接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着手起草立法草案建议稿。于安是清华大学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之一。 而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律草案涉及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已经不再考虑紧急状态。在近两年的立法过程中,《紧急状态法》的制订转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资源的配置必须着眼于当前最急迫的社会需求。

于安说,紧急状态是一种极端的社会危机状态。它的法律标志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民主决策体制的运行发生严重障碍,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和剥夺,这种情况在我国发生的几率很小。现在的突出问题是,局部的、不至于达到极端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有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因生产事故损失2500亿元、各种自然灾害损失1500亿元、交通事故损失2000亿元、卫生和传染病突发事件损失500亿元,以上共计达65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损失我国GDP的6%。

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561万起,造成21万人死亡、175万人受伤。全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50亿元。

2005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依然触目惊心。事故灾难方面,全国发生各类事故717938起,死亡127089人。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34起,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7%。其中煤矿事故58起,死亡人数上升66.6%。11月发生的松花江水体污染事件,造成哈尔滨这个人口数百万的城市停水四天,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首次。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秋冬时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再次降临。短短一个月时间,内蒙古、安徽、湖南、辽宁和湖北等地先后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更为严重的是,在部分地区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的病例。于安说,“这些频繁发生的、局部的突发事件对法律需求最大。由于现代交通、通讯等科技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多数突发公共事件都可以控制在普通行政应急管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至于危害宪法制度。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控制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应急立法中的主要问题。因此从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优先制订一部行政法意义上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应对这些频繁发生的局部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比制订一部《紧急状态法》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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