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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纠风工作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远味飘湘 2011-03-16
当前纠风工作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纪委纠风室    点击数:1339    更新时间:2008-11-18

   纠正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历来对纠风工作十分重视。自1990年在全国统一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各地政风行风建设,解决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密切了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大人民群众对纠风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当前,随着纠风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纠风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与纠风工作所承担的艰巨而繁重任务存在着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特别是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纠风工作在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方面的立法滞后,政行风建设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建立和完善起来,是当前制约纠风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突出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
    一、纠风工作在法制化建设上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全国统一开展纠风工作18年来,纠风工作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但在法制化建设上还存在着立法滞后问题。
    1.纠风工作缺少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法律、法规。随着纠风工作不断深入,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泛,工作内容也越来越具体。工作外延由过去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变成现在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由单纯面对“政府部门和行业”到面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外延扩大了。工作内涵也发生了变化,过去以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为主,现在要求政府部门和行业要依法办事,行为要规范,要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等。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当前的纠风工作与上世纪九十年代相比,纠风工作所涉及的面越来越广泛,任务越来越重,“依法纠风”要求越来越高。实践表明,新时期下的纠风工作,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纠风工作法律法规,用于更好地指导、规范纠风工作实践。
    2.纠风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缺少统一要求。目前,各级纠风机构没有固定的组织领导模式、法定的领导职权和人员编制要求,纠风机构在人员编制和指数上随意性较大,没有统一规定。比如,国务院纠风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纠办主任由监察部部长兼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市(州、地区)纠风机构的领导模式就不尽相同,有的单设纠风机构,有的合署办公,人员编制没有统一规定。省与省之间不同,就是同一省内各地之间也不一样。比如我省长春市和四平市纠风和软环境合署办公,人员最多的将近20人,其他市(州)纠风办单设,人员有多有少,多的近10人(如吉林市),少的2人(如白山市)。就我市而言,各县(市、区)纠风机构有的单设,有的和软环境室合署;有的纠风室只设1人(如八道江区),有的设3人(如抚松县),基层纠风机构普遍存在着人力、物力不足问题,使工作力度大打折扣,主要原因是纠风机构和人员编制没有统一规定,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失去法制保障的纠风工作很有可能被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因此,纠风机构和纠风人员依法定位,形成上下统一,运行规范的纠风工作组织体系显的尤为重要。
    3.纠风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法定权限缺少法律依据。按照现有的体制安排,纠风办作为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设在纪委监察部门,与纠风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纠风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实践证明,这两项职责和权限是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单就政府纠风办而言,没有明确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但纠风工作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已远远超出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不但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单位,还包括各类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此纠风机构的权限应相应延伸并依法确立,才能保证纠风工作规范开展。比如,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如果中介组织法人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不是纪检监察对象,他们侵害了群众利益,那么对超出纪检监察职责范围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就缺乏有效的手段,只能采用通报、整改通知、督办函等方式来解决。尽管这些方式有一定的促进效果,但这些文书属非法律文书,没有法定的效率,发挥不了强制性作用,使不正之风往往是纠而复发,重复反弹。因此,应针对纠风工作的对象和特点,相应地赋予其一定的执法执纪手段。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要加快纠风工作法制化建设步伐:
    一是国务院纠风办要加快研制和出台纠风工作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类似《纠风法》或《纠风工作条例》的法律文件,对纠风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地位作用、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给予纠风部门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规范不正之风进行处置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对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行为性质的认定,政纪量裁和惩戒规范,同时还要对经济监督、行政监督的职能衔接予以明确的规范,以便形成完整的具有约束力和威慑力的纠风长效机制。
    二要切实解决纠风机构的职权和编制法定化。纠风工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机构、人员编制有一个统一规定,确保机构、人员保持稳定,使纠风机构在法定化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要建立长效机制,严格实行“一岗双责”。 部门和行业要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诸多问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通过完善规章制度,科学规范职能岗位的作为与不作为,同时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工作原则,狠抓纠风责任追究,从源头上遏制不正之风的发生。
    二、政行风建设责任追究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随着纠风工作的不断深入,工作的难度也不断凸显,一些不正之风起伏不断,常常纠而复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新不正之风不时滋生蔓延,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企盼政行风尽快好转。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我们感到,纠风工作越纠越难,难就难在一些不正之风的风源就发生在部门、行业的领导层。在这些部门和行业的领导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有助于不正之风滋生的思想。其表现: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在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上没有真正做到“两手抓”。个别领导注重业务工作,对政行风建设存在厌倦情绪和应付思想,工作缺乏主动性。二是护短现象。不能正视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不正之风,不敢大胆查处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之风,更不愿意研究深层次的问题,去认真纠正和预防不正之风,热衷于当“老好人”。三是保护即得利益。受利益驱动,一些部门虽然知道自己的做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但为了保护本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便不惜一切变换手法,强调理由找借口打掩护,不愿意主动改正,甚至是违法犯法。四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得力。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带来的外来务工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媒体曝光的部分省市高考“集体舞弊”事件折射出的社会诚信问题;一些垄断行业出现的“服务陷阱”、“霸王条款”、“高福利、高收入”问题,等等。由此断言,纠正不正之风领导是关键。只有建立有效的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促进各部门各行业的领导提高对纠风工作的认识,才能下大力气纠正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各种不正之风,才能把纠风工作与整个反腐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有效地推进业务工作的开展。因此,追究纠风工作责任,首要的、重点的是追究领导的工作责任。但就目前而言,追究责任,没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规范的界定标准,应当怎么追究,被追究者应承担什么后果,都无确切的规定。所以运作起来底气不足,效果不明显。鉴于目前现状,纠风工作责任追究,也必须建立规范的追究《办法》或《细则》,以保证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基本原则和“责、权、利”对等原则。才能更好地督促部门和行业的领导带头纠正不正之风,实现齐抓共管,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如何建立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建立追究的主要原则。要围绕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整体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纠风机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条块结合,齐抓共管,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一级抓一级,建立起一个纠风工作与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的工作格局,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明确追究的范围。要按照纠风工作涉及到的各个层面的机关、企业、团体、公司的所有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追究范围。
    3.明确追究的内容。一是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或对上级交办的纠风工作不办理的;二是对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瞒报、虚报、故意缓报的;三是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屡屡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五是政府及其部门或有关单位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引发不正之风,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对不正之风事件对抗监督检查或对查办人员、投诉人员、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七是其它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4.明确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程序。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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