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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苏北税官 2011-03-16
契 税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0日 字 体:【
  

  1、契税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2、契税的征管体制有何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契税的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

  3、契税从何时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答: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97号),契税于2010年4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4、什么是契税?
  答: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5、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答: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即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有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户及其他个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②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6、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⑶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⑷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⑸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全部土地收益。
  以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7、江苏省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契税税率几经调整,沿革如下: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江苏省契税统一执行4%的税率”。
  ⑵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2%征收。
  ⑶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⑷车库、商住楼、别墅等4%。

  8、契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答:纳税环节: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
  根据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证。简称“先税后证”制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不得超过20日。

  9、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契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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