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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

 文文8877 2011-03-17
2009年07月16日 16:3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通过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或通过网上认证(目前运输发票及机动车发票暂未推行网上认证方式),才能作为合法的抵扣凭证。
  • 纳税人应提供材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或扫描无法通过可用发票联认证;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认证前全部丢失的,在开具日期的90天内凭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和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 工作步骤:
    (1)纳税人持需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进行认证;
    (2)纳税人也可通过购买扫描仪安装客户端方式网上办税系统实现网上认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尚不能通过网上认证)。安装客户端方式网上办税系统程序如下:
      1、纳税人填写《企业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远程认证功能申请书》提交办税服务厅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并选择服务商;
      2、办税服务厅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接纳税人提交的《企业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远程认证功能申请书》后在金税系统中给予发放认证的“密钥”并通知服务商为纳税人安装网上认证系统。
    (3)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将纳税人认证通过的发票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纳税人留存。
  • 办理时限: 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办结。
  • 相关提示及告知:
    (1)以上发票认证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前取得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必须必须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实行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办理注销前,需将注销当月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5)除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税务机关全月受理认证业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安排时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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