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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增加中如何处理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 税收筹划...

 lining925 2011-03-20
 
 发表于 2008-3-15 17:20
附表四第7行“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反映以前年度按照税务处理规定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不能再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的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收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应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是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
按照税务处理的要求,本行数据反映的内容,是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增的部分。
数据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1l列17行的数据;二是根据以前年度的纳税调整L2录采集的,其他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增项目的有关数据。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收益的时间性差异在第一章中已经做了介绍,下面介绍费用和损失的差异。
(1)会计当期确认税法以后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2)会计以后确认税法当期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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