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法差异项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即应遵循税法优先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在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时候,企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 具体来说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主要包含以下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
1. 永久性差异 (1)免税收入及减计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10%的收入等。 (2)不可扣除及超过扣除标准的费用和损失,如,税收滞纳金、罚款、非公益性捐赠、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超标准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3)非收入性课税项目及视同销售项目,如,企业与关联企业以不合理定价手段减少会计收益,税法规定征税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增加应税所得;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视同销售所得等。 (4)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如,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等。
2. 时间性差异
序号 |
项目 |
税法规定 |
会计准则规定 |
税会差异分析 |
1 |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年度财务报告报出之前,应调整财务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成本 |
会计上调整的销售收入、成本应做纳税调整 |
2 |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公司投资收益(或损失) |
不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 |
对部分公司(例如合营公司、联营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也不能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减或调增 |
3 |
计提未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 |
当年已计提年末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只能在以后年度实际使用,且不超过实际使用年度工资薪金总额2.5%的,可在税前扣除。 |
按权责发生制提取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计提未支付金额应纳税调增;以后年度使用的,不超过实际使用年度工资薪金总额2.5%的使用金额纳税调减 |
4 |
计提未支付的工会经费金额 |
可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为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减去未取得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 |
按权责发生制提取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计提未支付金额应纳税调增;以后年度缴纳取得工会专用凭据的不超过实际使用年度工资薪金总额2 %的缴纳以前年度金额纳税调减 |
5 |
对超过规定比例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对超过规定比例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按权责发生制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纳税调整 |
6 |
未取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增减值且调账 |
按评估增减值调整前历史成本计量 |
按调整后资产评估值计量 |
调账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应纳税调整 |
7 |
低于税法折旧年限的长期资产摊销 |
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摊销 |
按确定的年限摊销 |
按会计折旧期或摊销期计算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大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计算金额的差额应纳税调整 |
8 |
计提的各项准备金 |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
按权责发生制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不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纳税调整 |
9 |
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含弃置费用。同时税法上不核算预计负债,对会计上计算的利息费用也不允许扣除。但在固定资产报废时,对实际发生的弃置费用允许据实扣除。 |
按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按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预计负债,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则每年计提的折旧大于税前可扣除折旧,应纳税调增。同时对会计上摊销预计负债计算的财务费用也应纳税调增。在实际发生弃置费用时再纳税调减。 |
3. 操作要点 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并结合递延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注意甄别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项目,并对时间性差异项目设置备查簿管理,以便准确计算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