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则不会产生财税差异;若在会计上不选择这种计提方法,则会产生差异。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文结合会计准则,分析如下: 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内容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动产。 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购入一台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票8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税法上2019年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9年购进设备 2.计提折旧 3.纳税调整 2019年,税法折旧相对会计多扣除;2020年及以后,税法相对会计少扣除。即:2019年相对少缴税、2020年及以后年度相对多缴税。2019年预期以后年度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500-100),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2020年及以后年度,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延伸分析: (1)处置时 (2)计提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 (3)确认损益: (4)转回差异: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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