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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 一次性扣除的处理要点

 songsgt 2018-05-23
2018-05-19 14:09:15 作者:秦文娇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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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则不会产生财税差异;若在会计上不选择这种计提方法,则会产生差异。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文结合会计准则,分析如下:

    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内容
    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注意以下关键点: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动产。
    2.新购进包括外购、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以物抵债等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经济行为,“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二手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是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如果该资产入账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则为不含税价;若入账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为含税价。
    4.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允许存在财税差异。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5.汇算清缴不需要备案。
    6.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并且2018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便可以享受。

    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则不会产生财税差异;若企业在会计上不选择这种计提方法,则会产生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即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简单地理解就是,现在相对多缴税、未来相对少缴税,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在相对少缴税、未来相对多缴税,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购入一台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票8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税法上2019年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9年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贷:银行存款 580

    2.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100(500÷5)
    贷:累计折旧 100

    3.纳税调整
    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100万元;2019年税前一次性扣除500万元、2020年及以后年度税前扣除折旧为0万元。

    2019年,税法折旧相对会计多扣除;2020年及以后,税法相对会计少扣除。即:2019年相对少缴税、2020年及以后年度相对多缴税。2019年预期以后年度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500-100),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00(4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

    2020年及以后年度,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所得税费用 25

    延伸分析:
    4.假设2021年初将固定资产转让,处置收入为232万元。

    (1)处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500

    (2)计提税金:
    借:银行存款 232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

    (3)确认损益:
    借:资产处置损益——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4)转回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贷: 所得税费用 75
    纳税调整: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应纳税调增300万元。简单地理解:税法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后期处置时,如果不考虑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剩余多少便纳税调增多少。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见文末表。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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