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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和税会差异: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新政

 tutu506 2018-05-13

一.政策规定

1.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不是多扣除,是指“提前扣除”,“一次性”扣除当期纳税调减,后折旧摊销期间都进行纳税调增。

3.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时,不强制要求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一致,允许存在税会差异。

二.具体操作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会计处理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产生的税会差异;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案例

【例】某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20日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某设备, 含税价46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该研发设备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按照上述优惠政策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2018年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4 (增值税税率16%)

   贷:银行存款  464

2.计提折旧

每年计提折旧=400÷10=40万元,2018年计提6个月(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为20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贷:累计折旧                20

期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3.纳税调整

(1)税务上2018年按优惠政策计提折旧40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20=380万元;

(2)研发费用可以享受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50%=200万元。

(3)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400-20=380万元,计税基础=400-400=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38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80×25%=9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95

4.后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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