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榕四城区调整土地出让划拨规费 不收温泉保护费

 开心的历程 2011-03-21

榕四城区调整土地出让划拨规费 不收温泉保护费

2011年03月20日09:39东南快报许才芳我要评论(6)
字号:T|T

东南快报讯(记者 许才芳)即日起,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将执行最新标准,并且四城区今后不再收取温泉保护费。福州市政府昨日出台通知明确以上消息。

 

 

通知重新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其中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5万元/亩、二级地段4万元/亩、三级地段3万元/亩。

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如被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此外,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除上述3项标准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通知特别注明: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也有调整。凡在福州市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一类 80元/平方米、二类60元/平方米、三类40元/平方米;商业(含写字楼)一类110元/平方米、二类80元/平方米、三类50元/平方米;工业一类 50元/平方米、二类30元/平方米、三类20元/平方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