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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zbz2418 2011-03-21

近期

发现股权转让的业务越来越普遍

尤其是个人股权转让

出现了转让频繁、金额巨大的特点!

我们看来

股权转让大概分为: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居民个人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及个人股权转让等情况!

 

不少纳税人在找到我们时

大多是拿着“筹划”的名义

想着怎么能少交点儿税!

 

实践中

我们发现在股权转让中以各种方式逃避税款的情况不少

比如:个人股变成法人股筹划方式、平价甚至折价转让筹划方式!

这些所谓的筹划方式

风险很大!

但是在实践中

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的沟通不畅及滞后等原因

给不少逃避纳税者以可乘之机

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风险及难度都很大!

 

我国对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明显的“避税”情况下发了不少专门文件进行“反避税”!

政策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8号)

天津地区还专门下发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2号)

*******(听说近期又下了一个相关文件,本人还没有见到!)等等!

 

实践中股权转让过程中

计税依据、实用税率、纳税主体、申报时间及纳税地点都在文件有明确

但是为什么还是存在征不上税的问题呢?

 

经过近期我们对于此类业务的分析及到有关部门进行走访

我们发现几下几个问题:

1、  税交到哪儿??比如北京一个个人股东持有上海一家企业的股份,然后北京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了天津一个企业。那么税应该交到哪儿呢?实践中能真正征到吗?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践中,并未将个人股权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工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前置条件。

2、  股权转让价格的是否公允值得质疑!就象是在房产交易中,为了逃避契税,有些个人采用的伎俩一样。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也会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而税务机关要取得真实转让价格信息,在调查取证时,存在很大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如果一个个人股东持有一家企业股份多年,而且该企业经营形势非常优秀,个人股东在将股份转让时还按照原始价进行转让,就很值得质疑!!所以,在这里我们建议,我们税务机关除要与工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外,要引入按公允价值(评估价)计税的机制,还要通过在当地有较高社会认可度、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涉税鉴证。

3、  如何让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们天津地区下发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2号)是由天津国税、地税、工商部门联合下发的,在执行中可以做到信息共享,监管就会比较容易。我们建议,各部门应加强监督,督促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建立有效信息交换和协作机制,建立工商登记信息共享平台,能定期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信息,争取在工商登记环节前介入。

4、  股权转让行为,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业务,是要合并到企业各项所得中,在年底一并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那么如何让股权转让业务单列出来,以加强对于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管?这将是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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