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条约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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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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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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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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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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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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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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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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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布楚条约 |
1689年 |
尼布楚 |
中国 |
俄国 |
两国以格尔必齐河、额尔古纳河和外兴安岭往东至海为界,外兴安岭以北,格尔必齐河、额尔古纳河以西属俄国;外兴安岭以南,格尔必齐河、额尔古纳河以东属中国,条约肯定了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都是中国的领土。 |
中法新约 |
1885年夏 |
天津 |
李鸿章 |
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 |
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 |
马关条约 |
1895年4月 |
日本马关 |
李鸿章 |
日本首相伊藤博文 |
清政府割让辽东、台湾、彭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 |
辛丑条约 |
19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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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 |
英、俄、德、法、美、日、意、荷 |
清政府赔款白银4.5亿两,以海关等税收作保,清政府保证禁止人民反对外国侵略,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帝国主义派兵住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重要地区。 |
中英南京条约 |
1842年8月 |
南京城外长江江面的英国军舰上 |
清政府 |
英国 |
清政府割香港给英国,赔款2100万元银元,开放广州、夏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在五处通商口岸派驻领事;英国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在中国通商口岸有租地建房的特权。 |
天津条约 |
1858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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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 |
俄、美、英、法 |
外国公使可以进驻北京;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牛庄(后改为营口)、登州(后改为烟台)、台南、淡水、潮州(后改为汕头)、琼州十处为通商口岸;外国传教士可以到内陆自由传教;外国人可以在内陆游历、经
商;外国商船、军舰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航行;赔偿英法军费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白银20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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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 |
185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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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 |
英、法、俄 |
《天津条约》继续有效;增开天津为通商口岸;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对英法赔款各增到80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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