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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系列——《烟台条约》

 笑熬浆糊糊 2012-11-25

 

《烟台条约》是1876年(光绪二年)英国强迫中国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又称《滇案条约》、《芝罘条约》。主要内容为:①英国得派员到云南调查,准备商订滇缅边界及通商章程。②洋货在各口租界内免收厘金;洋货运入内陆,不论华商洋商一律只纳子口税,全免内陆税。③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开放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为轮船停泊码头;英国可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④凡遇内陆各省或通商口岸有关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使馆可派员前往“观审”;各口发生中外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属国官员各按本国法律审断。⑤英国可派员经甘肃、青海、四川前往西藏及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⑥中国对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间各案赔款银20万两 ,并派员赴英表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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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等国在打开中国沿海门户及长江后,又想打开内陆的“后门”,从19世纪60年代起,不断探测从缅甸、越南进入云南的通路。1874年,英国再次派出以柏郎上校为首的探路队,在近二百人的武装士兵护送下,探查缅滇陆路交通。英国驻华公使派出翻译马嘉理南下迎接。1875年1月,马嘉理到缅甸八莫与柏郎会合后,向云南边境进发。2月21日,在云南腾越地区的蛮允附近与当地的少数民族发生冲突,马嘉理与数名随行人员被打死。这即是“马嘉理事件”,或称“滇案”。

英国立即抓住这一事件来扩大它对中国的侵略。1875年3月,英国公使威妥玛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六条要求:1.英国官员参与调查马嘉理案;2.英属印度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再派探测队前往云南;3.赔款15万两;4.立即商定办法,以实现中英天津条约所规定的对外国公使的优待;5.商定办法,照约免除英商正税及半税以外的各种负担;6.解决各地历年来的未结案件。从这时起,他断断续续同清政府进行了一年半的交涉,不断以撤使、断交及武力相威胁,多方面讹诈,以求实现这些广泛的侵略要求,并将各项要求扩大和具体化。1876年(光绪二年)8月21日,李鸿章与威妥玛在烟台正式开始谈判,9月13日签订《中英烟台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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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马嘉理被杀后,英国外相德比于3月4日即电令威妥玛与清政府交涉,并特别强调,在筹划以后应采取的步骤时,应牢记英国政府派柏朗率探测队去云南的目的。由此可见,英国政府并没有因马嘉理被杀而放弃其侵略计划。1875年3月19日,威妥玛向总理衙门提出6条要求:1.中国须派专人前往云南对事件进行调查,英国使馆及印度当局得派员参与此事;2.印度政府如认为有必要,可再一次派探测队去云南;3.偿付英方现银15万两;4.中英应立即商定办法,以实现其1858年《天津条约》第四款所规定的对于外国公使的“优待”;5.商定办法,按照条约的规定,免除英商正税及半税以外的各种负担;6.解决各地历年来的未结案件。从这六条要求中可明显看出,英国企图借马嘉理事件来扩大其侵华权益。这6条要求中的前3条虽与“马嘉理事件”有关,但在未做任何调查前即作此结论,已属非常无理。后3条与“滇案”并不相干,却是英国近10年来一直伺机勒索的目标。这6条要求构成了威妥玛借“马嘉理事件”向清政府进行讹诈的基础。在此后整整一年半的交涉中,威妥玛力图通过各种威逼手段达到上述要求,并不断使其具体化。

为防止西南边患扩大,清政府对“马嘉理案”的处理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1875年3月21日,清政府严令云南巡抚岑毓英速将此案确查究办,并命云贵总督刘岳昭赴滇,会同云南巡抚持平办理。对于威妥玛的6条无理要求,清政府则表示断然拒绝。威妥玛开始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他联合各国公使,要求停止正在进行的古巴华工问题交涉,并带头拒绝调停。美、俄、法、德等国公使纷纷效尤。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也威胁总理衙门,声称英国现已派军队5000人,在缅甸兰贡海口至云南交界处驻扎。清政府经此一吓,3月30日,即送给威妥玛护照4件,并在原则上同意了前三项要求。英国从此获得了对内陆有关英国人案件的调查和审讯干预权,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美国公使认为,这项让步的取得对于未来的案件是一个重要的先例,它直接影响到各省督抚处理涉外案件时的态度,对居住在中国的洋人都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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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威妥玛并没有因此满足,他以“须亲到上海,以便派员去滇”为名,于1875年4月3日离京去沪与柏朗会面,编造有关马嘉理案的材料。6月9日,二人会面,编出一个详细报告。6月19日,清政府复应英国的要求,派湖广总督李瀚章为钦差大臣,赴滇查案。但这时,威妥玛并不派人去云南,却令使馆秘书格维纳(T.C.Grosvenor)前往武昌去见李瀚章。李瀚章在谈话中说,他此行去云南,只负责调查马嘉理被杀一案,柏朗被阻一事不在其列。威妥玛借此机会,大肆指责清政府查办滇案的诚意。7月底,他离沪北上,试图再次对清政府施加压力。途经天津,会见李鸿章,大肆诋毁总理衙门,并提出各种要求,包括: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内陆多开商埠;清政府负责护送格维纳到云南甚至八莫,印度再派人来云南时亦须护送;派一、二品实任大员亲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歉意;派使臣与印度当局商议滇缅通商问题;清廷降旨责问岑毓英等对滇案失察;遣使入英及责问岑毓英等谕旨须明发并在京报上公布;清廷发布的这些谕旨中,凡遇“英国”二字,必须抬写,否则,即为轻慢英国。李鸿章一心维护中外“和局”,建议总理衙门在这七条建议中,酌允一二。于是,清廷再一次让步,允许护送格维纳等去云南;决定派郭嵩焘为使臣赴英;允许责问岑毓英,但不公开发表;明令李瀚章至滇后将柏朗被阻一事一并查实。9月初,威妥玛离津赴烟台。在烟台,与英国驻华海军司令赖德(A.P.Ryder)策划武力要挟之后,由津返京,再次向清政府施加压力。这次谈判,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优待公使、整顿各口通商、云南边界贸易。就优待公使这一问题,英国要求驻京公使可随时觐见皇帝;允许近族王公与外使往来;禁地允许外使游历;各部院大臣与外使往来。在各口通商问题上,英国要求税单对中外商人一律有效;整顿税厘,租界内先禁抽厘;沿海、沿江、沿湖各地增开口岸;鸦片税收,各地应订立统一章程,由海关征收。在云南边界贸易问题上,英国要求清廷饬令云南当局与印度或英使派去的官员共同商议,订立章程。英国政府对威妥玛取得的“成绩”大加赞赏,1875年11月,授予他“爵士”头衔。

1876年4月1日,李瀚章将查办滇案的最终结果奏报清廷,与威妥玛所言有诸多不同。威妥玛就滇案本身大做文章。他把马嘉理事件的发生归因于清政府,说马嘉理被杀、柏朗被阻,根源在于朝廷大吏均有攘外之心,要求将岑毓英等人提京审案。清政府难以应允,谈判破裂。6月15日,威妥玛离京去沪以示抗议。清政府见状惊恐万分,请赫德从中调停。赫德与威妥玛会面后致书清政府,建议清政府派钦差大员赴烟台与威妥玛进行谈判,并指名要李鸿章担任谈判代表。清政府被迫屈从,派李鸿章为全权代表赴烟台谈判。

李鸿章接任伊始,其妥协倾向就已明确。他认为,现在南北各海口,虽有防兵,均太单薄,不足以御敌;虽有炮台,但多数未竣工。而且沿海口岸开阔,空虚之处防不胜防,再加上灾荒严重,度支告匮,一旦开战,后果不堪设想。

就英国方面来说,国际形势对它也有不利。当时英、俄正在争夺土耳其,英国的军事力量首先得服从这一形势的需要。因此,德比在7月8日给威妥玛的训令中明确表示希望从速解决云南问题。同时,威妥玛对华问题上的一意孤行破坏了其他列强的权益,违背了“合作政策”,遭到各国公使的猜忌和反对。烟台谈判时,各国公使纷纷以避暑为名齐集烟台,以观谈判动态,这给威妥玛以极大压力。

在清政府的妥协退让和英国渴望早日结束马嘉理事件这两个前提下,经过一番交涉,1876年9月13日,《烟台条约》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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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年(光绪二年)英国强迫中国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又称《滇案条约》、《芝罘条约》。1874年(同治十三年),英国陆军上校H.A.柏郎率领武装探路队探测从缅甸到中国云南的陆路交通,英国驻华使馆派遣翻译A.R.马嘉理前往接应。次年(光绪元年)2月,马嘉理一行未先行知会地方官,由缅甸八莫进入云南。滇西边境居民对突如其来的人马深感疑惧,2月21日在腾越(今云南腾冲)曼允杀死马嘉理及随从数人,称马嘉理事件或滇案。事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乘机要挟清政府。1876年9月13日,北洋大臣李鸿章与威妥玛在烟台签订《烟台条约》,主要内容为:①英国得派员到云南调查,准备商订滇缅边界及通商章程。②洋货在各口租界内免收厘金;洋货运入内陆,不论华商洋商一律只纳子口税,全免内陆税。③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开放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为轮船停泊码头;英国可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④凡遇内陆各省或通商口岸有关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使馆可派员前往“观审”;各口发生中外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属国官员各按本国法律审断。⑤英国可派员经甘肃、青海、四川前往西藏及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⑥中国对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间各案赔款银20万两,并派员赴英表示“惋惜”。《烟台条约》签订后,清政府立即批准。但英国一直到1885年7月与清订立《烟台条约续增专条》限定对鸦片税厘征收额后,才予批准。

《烟台条约》共计16款,其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马嘉理案的最终处理决定。条约规定,全部有关马嘉理案的奏折须交给威妥玛看,并列入告示,张贴全国。英国有权由印度派员往云南,并从1877年起5年之内可以派官员在云南省大理府或其他地方驻寓,察看通商情形。中国派使臣前往英国,国书内须对滇案表示惋惜,国书应先交英使过目。赔偿白银20万两。

第二部分是关于“优待往来”的规定。这个规定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中外司法案件的处理,一是中外官方交往。关于司法案件的处理,条约规定总理衙门应照会各国驻京大臣,请其会同该衙门就各通商口岸的中外会审案件,议定承审章程,“妥为商办”。条约又规定,内陆各省或通商口岸,凡有关系英国人命、盗的案件,英国公使可以派员前往该处观审。倘观审人员认为办理得不妥,可以“逐细辩论”。中国近代的“观审制度”被确定下来。另外,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由被告国官员按该国律例进行审判。“被告原则”也由此确立。中国的司法主权进一步被破坏。关于中外官员交往,条约规定,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商定礼节条款,使中国对待外交官员与西方国家无异,试图用西方的原则指导中国外交。

第三部分是有关“通商事务”的规定。条约规定,洋货运入内陆,不论华商洋商,均可领取半税单。在各口租界,免收洋货厘金。作为交换,鸦片的进口税和厘金一并在海关缴纳。同时,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等四处为通商口岸。这些都是英国多年觊觎的目标,它们的签订给英商扩大在华贸易提供了极大便利。

除以上三部分,《烟台条约》还有一“另议专条”。条约规定,英国如派探路队从北京经甘肃、青海赴西藏,或经四川入西藏,或由印度来西藏,总理衙门应酌情发给护照,或令西藏地方官派员照料。它表明了英国对我国整个西南边境的野心,从此,英国加紧了对西藏的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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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六年九月十三日,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烟台。

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李;大英钦差驻华便宜行事大臣勋赐二等宝星威;

为会议条款事,现在本大臣等会商一切,因本年春间,威大臣接准总理各国事务丞相伯爵德上年十二月初五日来咨,嘱将各节若何办理,共有三端:一则以滇案妥为昭雪;二则上年所定中外大臣往来相待一节妥为办理,以昭信守;三则上年八月议定整顿通商事务,一律照办各等因。现威大臣会同商办,总以力守此件咨文为主,所有以上三节,威大臣前与总理衙门往返商议各件,无须赘述。今与李大臣议定办法,分条开列于后:

第一端 昭雪滇案

一、威大臣另有拟作为滇案奏稿大概底本,先与李大臣商定,或由总理衙门或由李大臣具奏均可。惟于出奏之前,须将折稿交威大臣阅看,会商妥当。

二、奏明奉旨发抄后,由总理衙门将折稿、谕旨恭录知照,并由总理衙门通行各省,将此次折件、谕旨详细列入告示,一并照会威大臣查照。威大臣即照覆声明,限两年为期,由英国驻京大臣随时派员分往各省,查看张贴告示情形。将来或由英国驻京大臣行文,或扎行各口领事官转为照会,即由地方大吏派委妥员,会同前往各处查看。

三、所有滇省边界与缅甸地方来往通商一节,应如何明定章程,于滇案议结折内,一并请旨饬下云南督、抚,候英国所派官员赴滇后,即选派妥干大员,会同妥为商订。

四、自英历来年正月初一日,即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定以五年为限,由英国选派官员在于滇省大理府或他处相宜地方一区驻寓,察看通商情形,俾商定章程得有把握;并于关系英国官民一切事宜,由此项官员与该省官员随时商办。或五年之内或俟期满之时,由英国斟酌订期,开办通商。至去年所议由印度派员赴滇,曾经发给护照,应仍由印度节度大臣随时定夺,派员妥办。

五、所有在滇被害人员家属,应给恤款,以及缘滇案用过经费,并因各处官员于光绪二年以前办理未协有应偿还英商之款,威大臣现定为担代,共关平银贰拾万两,由威大臣随时兑取。

六、俟此案结时,奉有中国朝廷惋惜滇案玺书,应即由钦派出使大臣克期起程,前往英国。所有钦派大臣衔名及随带人员,均应先行知照威大臣,以便咨报本国。其所赍国书底稿,亦应由总理衙门先送威大臣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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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端 优待往来各节此端即指驻京大臣等及各口领事官等与中国官员彼此往来之礼以及两国审办案件各官交涉事宜

一、案查光绪元年九月十一日总理衙门奏折有云,预储熟悉洋务人才,原不仅为办理中外交涉事务起见,而出使往来各节均寓其中等因。现因两国官员往来会晤以及文移往返一切事例,京外尚有未协之处,自宜明定章程,免启争论,兹议应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请其会同商订礼节条款,总期中国官员看待驻居中国各口等处外国官员之意与泰西各与国交际情形无异,且与各国看待在外之中国官员相同。缘中国现有派员出使之举,此项章程亟应定明,方昭妥协。

二、威丰八年所定英国条约第十六款所载:“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充当”等语。查原约内英文所载系“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由英国领事官或他项奉派干员惩办”等字样,汉文以英国两字包括。前经英国议有详细章程,并添派按察司等员在上海设立承审公堂,以便遵照和约条款办理;目下英国适将前定章程酌量修正,以归尽善。中国亦在上海设有会审衙门,办理中外交涉案件,惟所派委员审断案件,或因事权不一,或因怕招嫌怨,往往未能认真审追。兹议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应将通商口岸应如何会同总署议定承审章程妥为商办,以昭公允。

三、凡遇内陆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此事应先声叙明白,庶免日后彼此另有异辞,威大臣即将前情备文照会,请由总理衙门照覆,以将来照办缘由声明备案。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此即条约第十六款所载会同两字本意,以上各情两国官员均当遵守。

第三端 通商事务

一、所有现在通商各口岸,按前定各条约,有不应抽收洋货厘金之界,兹由威大臣议请本国,准以各口租界作为免收洋货厘金之处,俾免漫无限制;随由中国议准在于潮北宜昌、安徽芜湖、浙江温州、广东北海四处添开通商口岸,作为领事官驻扎处所。又四川重庆府可由英国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轮船未抵重庆以前,英国商民不得在彼居住,开设行栈。俟轮船上驶后,再行议办。至沿江安徽之大通、安庆,江西之湖口,湖广之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处均系内陆处所,并非通商口岸,按长江统共章程,应不准洋商私自起下货物,今议通融办法,轮船准暂停泊,上下客商货物,皆用民船起卸,仍照内陆定章办理。除洋货半税单照章查验免厘,其有报单之土货,只准上船,不准卸卖外,其余应完税厘,由地方官自行一律妥办。外国商民不准在该处居住,开设行栈。

二、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无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商各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画定界址。

三、洋药一宗,威大臣议请本国,准为另定办法,与他项洋货有别。令英商于贩运洋药入口时,由新关派人稽查,封存栈房或趸船,候售卖时洋商照则完税;并令卖客一并在新关输纳厘税,以免偷漏。其应抽收厘税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办。

四、洋货运入内陆请领半税单照,各国条约内原已订明,自当遵办。嗣后各关发给单照,应由总理衙门核定画一款式,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并无参差。洋商将土货由内陆运往口岸上船,条约内亦有定章,英商完纳子口半税,请领单照,即可运往海口,若非英商自置土货,该货若非实在运往海关出口,不得援照办理。所有应定章程,免致滋生弊端之处,威大臣即愿会同总理衙门设法商办。至通商善后章程第七款载明洋货运入内陆及内陆置买土货等语,系指沿海、沿江、沿河及陆路各处不通商口岸,皆属内陆,应由中国自行设法防弊。

五、咸丰八年所定条约第四十五款内载英商若将已经完纳税项洋货复运外国,禀明海关监督,发给存票,他日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等语,原约并未定有年限,今订明三年为期,限满不得将此项存票持作完纳税项之据。

六、香港洋面,粤海关向设巡船,稽查收税事宜,屡由香港官宪声称,此项巡船有扰累华民商船情事。现在议定,即由英国选派领事官一员,由中国选派平等官一员,由香港选派英官一员,会同查明核议、定章遵办。总期于中国课饷有益,于香港地方事宜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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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上议准添开通商口岸及沿江六处准起卸货物一节,应由李大臣奏奉旨准,于半年期限开办,各口租界免洋货厘金及洋药在新关并纳厘税两节,俟英国会商各国,再行定期开办。

另议专条

现因英国酌议,约在明年派员,由中国京师启行,前往偏历甘肃、青海一带地方,或由内陆四川等处入藏,以抵印度,为探访路程之意,所有应发护照,并知会各处地方大吏暨驻藏大臣公文,届时当由总理衙门察酌情形,妥当办给。倘若所派之员不由此路行走,另由印度与西藏交界地方派员前往,俟中国接准英国大臣知会后,即行文驻藏大臣,查度情形,派员妥为照料,并由总理衙门发给护照,以免阻碍。

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降生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在山东烟台缮就华、英文各四份,盖印画押。

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李押

大英钦差驻华便宜行事大臣威押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约见《光绪条约》,卷1,页12―1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91―499。

据《光绪条约》,本条约原称为《滇案条约》,又称为《中英会议条款》;英文本称为《英中两国政府全权大臣的协定》,通常简称为《烟台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八六年五月六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烟台条约》的签订不仅按英国政府的意图结束了滇案,更重要的是英国由此实现了它10余年来扩大通商特权的愿望,得到了窥伺我国西南边境的有利条件。英国从《烟台条约》中夺得的各项权益,很快就被其他列强根据“一体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遇特权而享有。

难怪《烟台条约》签订后,西方国家评议到:这个条约是中国国际关系中的第三阶段,其重要性仅次于1842年及1858年的条约。由此可见《烟台条约》在资本主义列强侵华过程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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