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求学的大学生郭华在2004年7月毕业后被聘甩到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因为其个人能力突出,单位因此十分器重。在工作的两年期间。郭华一直坚持刻苦学习,并于2006年夏季被一所大学录取为研究生。拿到了研究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后,郭华找到了单位领导,希望能够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表示自己毕业后会回到本企业继续工作。因为看到郭华的个人能力和两年的表现,单位也很希望他能够在研究生毕业后后再回到本企业工作,于是双方签订了3年停薪留职协议,协议中约定郭华在3年毕业后将返回原岗位工作,同时双方就郭华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也作出了约定。
郭华的单位愿意帮助郭华继续代交养老保险的费用,交费数额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但是这部分费用将要在郭华返回工作岗位后的工资中扣除,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郭华入学后,单位按照此约定继续支付郭华的养老保险费用,使郭华的养老保险可以持续缴纳。
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呢?具体的标准为:停薪留职一年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停薪留职一年以上的,原月缴费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满一年后可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缴费工资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仍按原缴费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也可以与单位约定,由自己承担支付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由单位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当然,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一、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
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
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
四、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六、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
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
八、企业职工奖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