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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业垄断执法初探(20080227)

 清凉书坊 2011-03-25
罗小彬
垄断作为一种限制、阻碍、破坏和排除市场合法竞争的行为,成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对象。反垄断法作为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制定反垄断法对于消除垄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行业垄断的一般表现
一是供电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预付款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用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等。二是供水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商品;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制要求用户换智能水表;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等。  三是供气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燃气灶具;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底度费等。四是交通运输部门强制用户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等;五是石油、石化企业滥用批发成品油的独占地位,搭售商品、滥收费用或者实行差别待遇。六是邮政部门强制用户接受特快专递服务、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商品;强制保价和保险;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指定的包装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包装物等,形式多样,不一而足。
二、 反行业垄断执法的一般途径
一是认清垄断的真实面目。这是反垄断执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垄断,除了上面的具体表现外,它具有特殊性。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世界公认的两类垄断行为 。其一,“垄断协议”。国际上也称为“卡特尔”。从固定价格到限制数量,从分割市场到串通招标,垄断协议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近年来,以“价格联盟”为标志的各种垄断协议层出不穷,如“彩电保价联盟”、“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等等。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它是指一些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等行为排挤竞争对手。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是公用企业。他们的“霸王条款”、“霸王行为”就是表现。另外,还有一种表现是“经营者集中”,这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并购引发的,因过度集中而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是找准工商的最佳位置。这是避免反垄断行政机关内耗的必要前提。我们要立足于自身职能,找准自己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位置,即:负责对公用企业的具体执法,负责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领域内反垄断的其他具体执法。如果在能力和执法资源能够拓展的情况下,在其他部门配合支持下,可以开展其他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三是建立执法的良好形象。这是做好本职能领域行政执法的关键。
因此,设立统一权威的执法机构,更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但是,面对现在已经确立的机构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无力改变。所以,只能立足于自身实际,充分发挥多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所培养的执法队伍、所形成的执法经验、所具有的人员和人才优势,加大反垄断执法的力度,争取率先打开反垄断执法的局面,特别是在反行业垄断上做出自己的亮点,为反垄断事业做出工商行政管理特有的、突出的贡献,以此来建立自己在反垄断领域的权威。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反垄断新形势、新任务,着力推进“工商工作法治化、内部管理规范化、干部队伍职业化、局所建设标准化”。  要发动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把自己所承办的反垄断行政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精品案、和谐案”。
四是建立执法的长效机制。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市场机制。完善价格上涨、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范行政垄断行为产生。二要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机制,建设商业信用体系。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防止其滥用垄断优势或“特殊服务”地位进行不正当交易。探索建立“经济户口”档案管理制度,商业记录较差的企业,应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资质审查等方面作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企业诚信守法预警制、惩戒制及曝光制,对正在实施或出现不正当交易苗头的企业,给予及时提醒、警告,并勒令其终止违规行为;对经查实违规的企业,给予取消合同、退还赃款、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追究人员责任等处理;定期曝光垄断违规企业,推进商业道德体系建设。三要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市场监管机制。要在《反垄断法》明确界定垄断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设计反垄断行政监察程序规则,增补有关反海外垄断的规则,加大处罚力度等的同时,制定易于操作的《反垄断法》施行细则,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健全会计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健全市场主管监管部 门、行业协会工作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政府部门牵头、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机制。设立固定的反垄断投诉电话、通讯、网站,建立简捷方便、顺畅通达的监督渠道,完善举报人的保密、保护和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知情者积极检举。四要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综合治理体系。完善反垄断工作领导机构,真正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特别要加强商务、工商、物价以及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及联席会议等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形成反垄断的综合治理体系。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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