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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建议: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为应何时处理?

 东东东gd 2011-04-01

  近日,我们遇到有一户月初办理税务登记、月末申请注销的企业,在申请注销时,企业被告知有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企业很纳闷:尚未经营,也未领购销售发票,还未到申报期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为何有违反税务管理规定之行为?
  经过调查,管理员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6月1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10年12月10日才申请核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纳税人月初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已逾期。(我科目前发现类似情况有3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企业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行为在没有责令其限期改正,也没有通知其应接受处理的情况下已发放了税务登记,如果不是该企业当月申请注销,此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何时处理?税务登记证发放后再处理是否过了时效?还有没有必要?                                        
  
                             q镇江国税二分局:何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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