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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

 何观舒律师 2019-06-05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涉及到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等四种行为,其中涉及的开票方、受票方和介绍虚开者多大处于不同的地方,因此,需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管辖进行划分,以便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那么,如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管辖进行划分?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有些案件可能只涉及单个虚开行为,即只是为他人虚开,或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有些案件可能存在多个虚开行为交织在一起,如行为人即为他人虚开,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等;有些案件可能涉及自然人。

1.单个虚开行为的管辖

在只有单个虚开行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这种情况比较容易区分,一般以涉案企业进行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所谓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如在为他人虚开案件中,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在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中,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在介绍他人虚开案件中,介绍人不存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因此,可以与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并案处理。

2.多个虚开行为的管辖

在存在多个虚开行为的案件当中,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而且各个情况的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都是不同的地方,这样就导致了多个公安机关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九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因此,在存在多个虚开行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虚开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票源集中地或者虚开行为集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3.自然人涉嫌虚开的管辖

在现实经营当中,存在很多自然人与公司、企业进行货物、劳务交易,并被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企业的情况,但是自然人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只有让其他公司、企业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交由与之交易的公司、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自然人不存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因此不存在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那么,对于自然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当中,应由虚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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