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江苏ⅩⅩ电梯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日常巡查中发现该纳税人2009年度有电梯安装费40万元,纳税人认为应该缴纳营业税,经宣传后纳税人自查补报,缴纳了增值税。 近期再巡查发现,该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把电梯安装业务交由新成立的“江苏ⅩⅩ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江苏ⅩⅩ电梯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内资企业,已在2010年1月办理税务登记,纯地税管户)负责,该纳税人销售电梯时,只与客户签订电梯销售合同,而由“江苏ⅩⅩ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电梯安装及售后服务合同,向客户收取电梯安装费。 我们认为:该纳税人采取电梯销售与安装分离的办法,不符合电梯销售实际情况,是将本来应该缴纳增值税的收入,转移到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交纳营业税,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但根据现有法规规定,只有“国税函【1998】第390号”中有“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的规定,而对电梯安装公司取得的电梯安装费,没有明确规定。 建议主管业务部门迅速研究并明确处理办法,以降低税收风险。 淮安楚州国税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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