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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避风险

 昵称4609445 2011-04-03
作者:骑着熊猫去旅行 回复日期:2010-11-25 21:29:34 
 
  作者:standynessn 回复日期:2010-11-21 18:56:25 
  
    楼主,知道你是人事实战派,专业和技术能力不是一般的高。但还是有以下疑问,望想想是不是这样的:
    
    关于博乐给周总说的“在这个体系中一共有两道防线帮助企业筛选人才,第一道防线是试用期,在这个期间公司可以以任何方式与应聘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承担经济补偿金;第二道防线是目标责任书,如果新人没有办法完成目标任务,那公司支付的只是基本的月薪,与原来相比不会增加过多的人力成本,如果年底没有完成目标任务,也可以按照我们合同中细化‘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形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周总,这就是整个方案的基本情况”
    有两个疑问:
    1,试用期只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才不需支付赔偿金,而不是可以任何方式;
    2,“照我们合同中细化‘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形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这点是不是也应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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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鞋看来比较注重技术层面的东东,那我就和你沟通沟通。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就录用条件这一点,用人单位可做的文章那就太多了,而且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2、我在后面的内容会提到劳动合同法技术层面的东东,其中就提到了如何细化劳动合同规避经济补偿金,现在很多企业都采用细化严重违纪的行为来规避,我上面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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