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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办案中的责任风险与防范

 工商执法办案 2011-04-03
经检办案中的责任风险与防范

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执行着多部法律法规及规章。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应的,拥有较大的行政处罚权,必然承担着较大的责任,还有责任带给部门和执法人员的风险。随着行政执法越来越规范,责任追究制度越来越严格,正确认识并认清经检办案的责任及其风险,对依法开展执法办案,维护部门形象及保护执法人员的政治前途和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经检办案引发的部门责任风险。

经检办案,首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为的基本要求,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制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从执法实践看,主要有三种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将导致风险的爆发:

(一)不作为。所谓“不作为”,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却不作出行政行为。具体到经检办案中,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应当查处而未予以查处,具体的行为有:一是对申诉举报案件应当进行处理而不处理的;二是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的;三是本属职责监管范围而不去监管的行为。

(二)不适当作为。所谓“不适当作为”,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人虽实施了行政行为,但因行政行为人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完全彻底,或虽合法但不尽合理的行为。

(三)乱作为。所谓“乱作为”执法风险,即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依据法定程序、职权等作出的行政行为。

这三种情形,必然同时会产生两种不良后果:

一是部门形象受损。“不作为”、“不适当作为”和“乱作为”,首先将在行政相对人处引发不满,在当前投诉渠道多、媒体关注度高的情况下,往往会引发人大、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工商执法的监督和评价结果较差的结果,出现部门和相关人员被问责,影响部门形象。

二是承担法律责任。经检办案要受各种法律实体的、程序的制约,不论是“不作为”、“不适当作为”,还是“乱作为”,都将面临行政复议或诉讼,而“不作为”、“不适当作为”和“乱作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必将导致复议后被撤销,或在诉讼中败诉的后果;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还将依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二、经检办案引发的办案人员责任风险。

“不作为”、“不适当作为”和“乱作为”,其实质都是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在办案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明确了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行为:

(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情节轻微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在我们常用的一些实体法中,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及新公布或修订的一些行政法规,如《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都将追究行政机关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法律责任的第一条(第五十五条)即为追责内容。而有些法规,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实并没有多少工商部门的职责,但其第四十四条仍然将工商部门明确列为追责部门,不得不引起经检办案人员对责任风险的高度警惕。

三、实际办案中责任风险防范的方式。

经检办案产生责任风险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开展办案,其解决的根本方法也只有四个字:“依法办案”。

在加强对责任风险意识的基础上,通过部门和案件承办人的共同努力,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预防和规避: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风险;二是要学好、用好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三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办案制度,保障依法办案落到实处;四是要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制约机制;五是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即使我们已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同样还会存在责任风险。从本地实际看,主要是查处无照经营或未取得许可、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活动中,后续处理难以有效完成,可能出现玩忽职守或渎职的追责情形。

 

 

现实中,难以有效取缔的无照经营,通常都是因为不能取得其他职能部门的许可、审批而产生的。同时,而此类无照经营又与食品、消防、环保、生产安全等紧密联系,往往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工商部门在以无照经营立案查处后,基于当事人有较大投资还会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而法律规定“予以取缔”作为一个含糊的法律概念而难以有效制止当事人的继续违法经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案件承办人就有较大的责任风险。如有消息说:河北某工商局对一无照经营的加油站处以罚款后,该加油站继续经营、发生爆炸致人死亡,就有三名工商干部被刑事拘留。

这一问题,目前尚无根本的解决方法,在实际工作只能尽量采取措施对责任风险予以分化:其一,对存有安全隐患无照经营行为,必须及时立案查处;其二,在查处过程中,首先用书面的通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其三,根据需要,应当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制止当事人的违法经营;其四,在处罚后应当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查处的结果通报给负有许可、安全监管职能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减轻本单位和案件承办人的风险责任。

综上所述,经检办案是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的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树立工商形象的重要载体,经检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责任重大,同时风险重重。办案人员必须树立责任风险意识,严格依法开展经检办案,才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同时避免和化解责任风险,有效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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