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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集中专项行动

 清凉书坊 2011-04-07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集中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长春市“安全建设年”活动排查检查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排部署以及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状,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集中专项行动。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布置
    长春市局在接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集中专项行动的通知》后,及时召开了由各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会上,李维彬副局长针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工作做了重要讲话,全面安排布置了集中专项行动工作的任务,并要求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将责任要按照网格层层加以落实。为将此次专项行动落到实处,我局采取地毯式检查、重点督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强化信息报送工作。通过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大力开展,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的工作任务。
    二、自查自检彻底、基本情况明晰
    为了摸清监管底数,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全面调查,现在我们长春市共有大型商场97处、超市746处、集贸市场438处,食品经营者27643户。在此次集中专项行动中,我局共派出执法人员18574人次,执法车辆3625台次,检查食品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49868户次,排查出食品安全隐患138处,立案查处食品案件95起,收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1607.03公斤。
    三、突出监管重点、整顿措施明确
    根据《食品安全法》赋予的监管职责,我市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强化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可概括为“六抓”:
    (一)抓主体准入。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的新职能,我局制定了详细的办证《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分级管理、证照分离、先证后照、实质审查、属地管辖原则。目前共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7727份。我局在集中专项行动工作中,对所有食品经营主体进行了地毯式排查,全面复核主体资格,对相关许可到期的责令限期补办,并逐户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二)抓上市源头。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堵住不合格食品上市流通渠道。一是严管批发市场。加强对各大食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批发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实施集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对高风险食品实施重点监管并加大巡查频次,管住食品流通主要渠道。二是监督主办单位。加强对市场、商场、超市主办单位的监管,强化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自律水平。监督主办单位认真履行入场经营者证照审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经营环境等义务,对个别违法违规主办单位,坚决依法查处。三是强化进货查验。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推行食品批发主体“一票通”销售模式,使食品批发、零售环节一票联动,有效解决了食品监管难题。
    (三)抓日常巡查。把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与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按照“所管片、人管段”的网格化监管模式,确定监管责任区,以电子地图的方式纳入计算机管理。目前,已将2.7万余户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落实到监管网格中,明确了监管责任人。基层管理人员根据网格分工,认真开展日常巡查监管,随时查处食品违法经营活动。此外,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食品经营业户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出现问题逐级追究责任。
    (四)抓质量监测。根据消费热点和日常消费食品,确定检测品种,依法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进行全面抽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同时通报辖区执法单位开展全面清查。今年上半年组织抽检食品35个品种300个批次,其中38个批次不合格,合格率87%,三季度抽检工作正在进行。
    (五)抓专项整治。针对不同时期的执法重点,我局全力组织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特别是农村地区为重点,开展重点领域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以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开展重点品种食品专项整治。半年来,先后开展了节日食品市场、清真食品、乳制品、肉及肉制品、芽类蔬菜等8次专项整治,有效维护了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利益。
    (六)抓诚信建设。一是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诚信体系。为更有效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我局制定了《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和规范化建设活动方案》,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巩固与创新相结合、规范与推广相统一的方法,在创建中抓规范,在规范中抓创建,力争在2010年底前培育5户省级示范店和30户市级示范店,让他们真正成为食品行业的领跑者,带动全市的食品经营者,向着食品安全的健康轨道迈进。二是建立食品质量监测诚信体系。结合食品抽检工作,将被抽检的食品品种、数量、规格、批次、是否合格等相关数据和情况进行全面整理,并归入被检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档案,作为诚信综合评定的一个要素。三是建立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诚信体系。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础上,全面建立食品经营者诚信档案,结合日常巡查监管记录,记录证照的悬挂情况、是否存在出兑、转让、出借证照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日常的经营情况等信息,为综合评定奠定基础。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集中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局将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查和查处力度。
    (一)突出抓好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整顿
    一是严格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系统内部自查,从经营主体申请到流通许可证发放,要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组织检查,确保食品经营主体准入的标准、要求、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标准。二是组织开展对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资格的检查。对发现存在食品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依法纠正、处理。三是对省政府明确工商部门监管的小作坊、现场制售、前店后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进入市场后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经营者,要实行一户一户地检查、一户一户地排查、一户一户地规范、一户一户地登记,摸清底数,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进行监管。
    (二)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食品市场的整顿
    一是认真整顿重点区域、重点场所。以流动人口密集的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区域,农副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各种交易会及庙会等食品交易活跃的市场、商场、超市等消费热点场所,以及散布于街道、居民区和乡村的食品店为整顿重点,采取专项执法检查、增加市场巡查频次等措施,检查食品质量,规范经营秩序。二是认真开展节日性食品市场的整顿。突出抓好节日性重点食品检查,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三是与开展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申投诉多的食品的整顿。要突出抓好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豆制品、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地沟油”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要突出抓好早市、夜市及流动的食品摊贩的整顿
    一是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社会监督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规范,鼓励其进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经营。二是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核发营业执照条件的,进行严格规范。三是监督早(夜)市主办者建立并执行入场资格审查制度,规范场内食品经营行为。对不履行义务的市场主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四是要依法严厉打击经营问题食品行为,教育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发现的问题食品要追根溯源。五是要与城管部门密切协作,只要流动摊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予以取缔。
    (四)要突出抓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整顿
    要依据国家统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1—4批)》,集中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顿。
    一是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专项执法检查。要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重点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二是对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大型经营场所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含现场制售、前店后厂)加工出售的食品,要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检测,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要明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质检报告或合格证,公示食品原料的供货者资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三是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要加大日常巡查和快速检测力度,及时查处经营变质、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等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等责任义务。
    (五)要突出抓好奶制品市场的整顿
    认真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制品,要依法监督或责令经营者全部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对下架退市的奶制品,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生产企业召回或者依法进行销毁,严防再次流入市场。对进口的奶制品,重点检查食品合格证、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 六)要突出抓好食品广告的整顿
    近年来,社会上频发的违法食品广告,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在这次集中整顿中,要加大食品广告监管执法力度,规范食品广告市场。一是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查处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二是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三是对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于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广告,要立即停止发布。
    (七)要突出抓好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整顿
    一是严格监督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杂)店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认真执行食品质量管理、食品退市、应急处置、消费纠纷解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二是定期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特别是早(夜)市主办者建立执行入场资格审查等管理制度,规范场内食品经营行为。对不履行义务的市场主办方和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重点抓好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自检等制度的落实,保证食品来路清、去向明,上市之前经过检验,退市之后不再回流,全面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四是重点监督检查批发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及推行连锁配送和“一票通”制度情况,保障食品零售终端环节进货记录规范,从源头遏制不安全食品进入市场。五是重点强化对食杂店履行查验、进货票据粘贴义务及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跟踪监督,随时掌握其经营条件、食品质量及人员健康等情况,解决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八)要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市场的整顿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
    一是以城乡结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禁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以及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案件,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加强对回收陈旧米、面、油等行为的监管,防止其加工成食品后流入市场。二是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大集等市场为重点场所,集中整治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和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严把食品质量进货关。三是以农村商场、超市和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集中整治不落实自律制度的行为,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是严格市场准入和食品经营行为,开展农村食品经营主体清理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吊销证照或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法查处和取缔。
    五、新领域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66号文件和省工商局臧忠生局长视频会议讲话精神,以及省卫生厅推出的《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相关规定,就四项新领域存在的相关问题及监管建议梳理如下:
    (一)小作坊的监管问题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大型经营场所)以外的小作坊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小作坊准产证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外的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内的小作坊由工商部门监管(《草案》第六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小作坊和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我们一是没有监管标准,二是没有监管技术,三是没有监管依据,更谈不上监管经验,在小作坊的加工环节势必会导致监管标准的不统一。《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也就是说大型经营场所内外的小作坊、够规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都属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这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一个宗旨,不应分至两个监管部门来监管,即使分开监管,那么具体的监管边界也还需进一步明确,比如:大型经营场所的裙房(与大型经营场所相连的独立的对外开门的门市房)等。我们建议应从省里制定全省统一的监管标准。
    (二)早夜市的监管问题
    早市、夜市的基本现状是无明确合法的主办单位,大部分是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是为解决下岗职工就业而设立的,而且有些早市、夜市以承包的形式租给个人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复杂,食品卫生问题较多、经营秩序乱、管理松散,绝大部分早夜市都是在露天场所,还有自发形成的,根本就无人管理。早市、夜市内几乎涵盖了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经营等食品行业,而且经营者无证也无照,是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场所之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导致因无责任主体而无法追究事故责任。我们建议是否从省里的角度制定早夜市的统一标准,并实行登记制。
    (三)食品摊贩的监管问题
    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以亭、棚、车、台、摆设摊点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特点是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并与生产、销售、提供餐饮服务有关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这些食品经营者无固定经营场所,相对流动性较强,无合法主体资格(包括个人身体健康证明),是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形式之一。《草案》中只规定了食品摊贩应该经营什么、不应该经营什么,经营了不应该经营的食品将受到的处罚,却没有对食品摊贩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做任何规定。建议应从省里的角度制定全省统一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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