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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

 当35遇见七 2017-11-17

为保障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行政机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案件特点

1.从诉讼主体看,职业化维权趋势较为明显。“职业打假人”通常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一被告、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诉讼,被告均为零售商,且多为经济实力较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

2.从维权领域看,食品安全纠纷在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领域多发。在二中院审结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诉争标的物均系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添加剂未明确标示、故意夸大使用功能等,也存在进口保健食品未通过国家食品监管部门注册认证、未取得“蓝帽子”标识的现象。

3.从争议焦点看,一半以上与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事项有关。而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争议的法律问题多为经营者是否全面履行查验和记录义务、经营者销售时是否“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仍有权主张赔偿等。

4.从法律适用看,部门规章、条例或指导意见等在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占有重要地位。《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裁判的基础依据,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因此,部门规章、条例或指导意见,尤其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成为法院认定生产者、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标签、标识、说明书标示事项不规范。《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须有标签,并详细规定了标签应当标示的具体内容,但在实践中,不少生产者或经营者并未依法准确标示。

2.知假售假、虚假宣传等故意违法行为仍存在。经营者故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未及时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消费者购买后主张赔偿;二是将食品产地错误标示,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食品的质量等级更高,如将核桃产地标示为新疆、将茶叶产地标示为福建安溪等;三是在食品商标未被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情况下,“套牌”驰名商标;四是故意夸大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的使用功能,如在制作或销售保健食品宣称能治愈癌症、降血压、减肥,但其实际上并不具有该功能。

3.食品经营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如实记录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经营者尤其是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百货商场、连锁超市,往往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约定因食品存在问题导致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供应商须代经营者承担责任,从而将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供应商。在此种情形下,经营者往往怠于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义务,在诉讼中一般无法提交其对食品进行查验并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证据。

4.进口食品经营者恶意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根据法律规定,普通食品不得做成胶囊或片剂形态,但对以胶囊或片剂形态制成的进口食品例外适用。在国家对保健食品进行严格审批的情况下,部分进口食品经营者将以胶囊或片剂形态制成但含有保健功能的进口食品作为保健食品报关验收,取得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卫生许可证书后,又以普通食品名义规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注册管理(蓝帽子认证),然后再以保健食品名义或与保健食品混同后对外销售。这一做法规避了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多重监管,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不过,《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已列入保健品名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以胶囊或片剂形态制成的进口食品违规添加保健品原料的情形有望得到根除。

三、相关建议

1.建议行政机关:

一要严格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行政许可。食品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充分考虑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还应实行动态监管,建立“黑名单”机制,对出现过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实施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的市场禁入。

二要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管。从食品类别上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进口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较为多发,应进行重点监管。此外,行政机关在对农贸市场、小摊贩等保持常规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的监管。

三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仅能有效威慑、制止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在某种程度上方便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

2.建议生产者、经营者:

一要全面完善内部管理。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仅是《食品安全法》项下的法定义务,也是生产者、经营者免责的前提。

二要充分重视标签标示事项。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用量等约束性指标,还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不仅应确保食品本身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承诺的更高标准,还要确保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与事实相符。

三要切实履行查验和记录义务。从二中院近两年审结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看,一半以上源于食品外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未标示或标示内容有遗漏等直观问题,生产者、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时,生产者、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还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建议消费者:

一要审慎交易。消费者要注重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提高辨别食品安全的能力。在选购食品时,要仔细查看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特殊标识(如保健食品的“蓝帽子”标识),注意配料、保质期、产地等信息,尽可能地在社会声誉较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的零售商处选购食品。

二要留存证据。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要养成留存购物小票、索取发票的习惯,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经营者以消费者索赔的食品不是从其单位购买为由提出抗辩,小票、发票能够有力反驳。总之,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其与生产者或经营者存在买卖法律关系的证据,以及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如食品外包装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要保存和经营者交涉的证据,只有这样,其索赔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三要依法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极大改善了消费者维权的法律环境,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以外的普通消费者应积极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权。在方式选择上,可先拨打12315寻求救济,也可直接提起诉讼。同时,消费者发现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也应通过12331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食品监管部门反映,以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更大范围内流通。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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