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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食品安全问题 我们该怎么维权?

 玖玖家政 2016-11-0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从来都是公众关心的头等大事。用法律的利剑惩治不良商贩,“保卫我们的餐桌、捍卫舌尖上的安全”是法律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以食为天,在“吃”这件事上,中国老百姓从来都是“一言不合就开吃”!譬如:没事嚼嚼虫子(蝗虫和蜂蛹);好端端的啃啃草根(蕨菜根);心血来潮吃几块霉豆腐!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没有吃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吃货们再怎么胆大,也敌不过不良商贩的“创意和胆识”!譬如用“AB粉无根剂”生产“毒豆芽”;用“糖精水”泡制甜玉米、甜青枣;将吊白块加入豆皮、腐竹、粉丝和面粉当中,漂白增加韧性;用”工业明胶”生产老酸奶、果冻、胶囊等,为了牟取暴利,简直无所不用其及!

昧着良心赚“黑心”钱,难道法律就拿他们没有办法吗?

不是的,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惩!让我来给你讲讲有关食品安全的几个违法犯罪的案例吧!






案例一

2015年4月,张某与李某租用屠宰场,私自屠宰并收购病猪、死猪,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部分省份。经检验,送检猪肉猪圆环2型病毒呈阳性。张某、李某分别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负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就包含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的情形。





案例二

2014年底至2015年间,杨某通过实体门店及网店销售从广州等地购入的“XX牌”减肥保健食品共计50余箱3000余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杨某上述保健食品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查封期间禁止再行销售后,仍通过其网店继续销售上述减肥保健食品100余盒,直至案发。经检验,上述减肥保健食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和违法添加的药物成分“酚酞”,上述减肥保健食品均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杨某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也应负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案例三

某饲料公司研发部生产出一种饲料添加剂,该公司将其添加到公司生产的成猪混料中作为核心料进行销售。2010年10月,因添加核心料的饲料被检出含有违禁成分,在明知核心料含有有毒有害违禁成分的情况下,公司总经理蔡某仍决定利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组织营养研发部工人以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该核心料。期间,饲料公司共销售核心料3000公斤,销售金额163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经鉴定,该饲料公司销售的即核心料中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成分,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蔡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商贩如此猖狂,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该怎么维权呢?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能提供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2、保护现场,尽量维持所购食品原状,能辨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3、经对感官性状的观察或检验机构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品的,接受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参与消费者和商家间的民事赔偿调解。4、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商家、生产者均不进行处理,考虑到起诉至法院成本过高,还有其他渠道可以维权吗?

还可以选择去工商、食药监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消费者受到侵害,能获得哪些赔偿呢?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或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关乎人人,也需要人人关心;要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要充分调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的热情和积极性,使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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