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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退一赔十”

 昵称16056089 2014-05-11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商家主张“退一赔十”是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经常遇到的投诉问题。

      处理时,消费者、经营者以及维权工作人员往往对“退一赔十”也有不同的看法。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针对这个问题,曾经专门进行了培训讲座,现结合媒体报道所关注的异议问题,浅谈“退一赔十”维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2012年04月11日,《中国消费者报》A4版报道了一篇文章《谁抹了我的10倍索赔权》,内容如下:

       买了不合格食品,商家应给予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里这一规定曾被认为是维权的有力武器,一度让消费者振奋不已。记者从一些法院了解到,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年多来,法院受理的食品10倍索赔案件激增,但在法院作出判决的10倍索赔案件中,消费者胜诉率很低,很少能获得10倍赔偿,大多数是判决退货,返还货款。10倍赔偿的法律条文难道是一纸空文?不合格食品怎么就不能索要10倍赔偿?消费者要获得10倍赔偿的前提条件又是什么?

      典型案例《买假酒索10倍赔偿被驳》

      近日,江苏消费者袁先生向本报记者投诉称,2010年11月,他在王某经营的酒行购买了12瓶五粮液白酒,共花费8160元。随后,他发现这些白酒瓶盖处有很多污垢,怀疑是假冒产品,便向苏州市金阊区工商局投诉。最终,经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先生购买的白酒都是假冒产品。此后,先生拿着五粮液生产厂家出具的假酒鉴定证明书和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王某告到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为由,主张10倍索赔。

      金阊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属欺诈无疑,但原告以《食品安全法》作为诉讼依据,并没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事实。法院还认为,被告销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仅能证明存在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先生购买后既没有开瓶又没有饮用,不存在损害事实,主张10倍价款赔偿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先生败诉。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家承担“以一赔十”责任应必备几个要件:商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先生对此都不能提供有利的证据。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先生的上诉。
  “假冒酒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公认的事实,法院为什么还要我去证明呢?”这一困惑让先生着实苦恼。

      困惑一《假货符合安全标准吗》

      在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先生购买的白酒属假冒商品,可并不认同假冒他人商标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那么,假货到底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的内容,商标侵权的食品违反了其中第四款“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王百党说,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包含消费者选择食品的很多重要参考信息。如果商标侵权的食品完全冒用被侵权食品的标签、标识等内容,无疑会误导消费者购买,甚至因食用或储藏时不符合标签、标识上的规定说明而最终造成食用者人身、财产伤害。“因此,商标侵权的食品同样也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此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2010年以来审结的食品安全10倍赔偿案件调研后认定,不以自身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的假冒食品以及冒用其他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的无证食品是司法实践中典型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现象。该法院法官还指出,法院在把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概念时,除违反已经公布或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外,在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制定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或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情形的,也应当被视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困惑二《消费者要自证清白吗》

      “哪个商家卖了假货也不会承认,消费者怎么证明他存在知假卖假的故意?”拿到判决书的先生很疑惑,“即便要证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应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消法》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提供商品的产地、性能、规格、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但《食品安全法》需要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鸿雁告诉记者,索赔人主张10倍赔偿时,难以证明商家是否知假卖假和食品有问题,已成为阻挠诉讼成功的关键。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表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中,只有在产品存有缺陷而造成侵权事件的情况下才能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食品安全事件不涉及食品存有缺陷及造成实际侵权事实,举证责任仍需消费者承担。”
  刘家辉说,法官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之于商家的弱势地位,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如何证明商家存有知假卖假的故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从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来看,销售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也可推定为“明知”。

      困惑三《索赔须有实际损害吗》

      跟本案中先生的想法一样,不少消费者认为,只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可以认定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并向法院起诉主张10倍赔偿。那么,这种想法可行吗?
  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指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是将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害作为支持10倍赔偿的前提。“《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在适用时要严格将食品食用后产生的损害后果作为事实依据,如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影响以及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该法官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在保障消费者合法维权的同时,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纠缠滥用司法资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在买到不合格食品后,消费者即便没有因食用而产生人身伤害,但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销售者或生产厂家应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起到惩罚性赔偿对不法商家的震慑作用。”刘家辉认为,对一些在销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内部或包装物内存在异物等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在购买时支出了一定金额,无法正常食用必然造成消费者所支付的货款损失,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有义务对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编后: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让索赔变得简单明了。如果消费者索赔的成本太高,将不利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设置10倍赔偿的惩罚性条款,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维权,让无良厂家商家付出较高的代价,以此来净化市场。司法实践中,10倍赔偿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存有较大差异,有的甚至截然相反。必须指出的是,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可以有学术上的争论,但不能影响司法实践。司法部门要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局出发,来审理有关10倍索赔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体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立法精神。

      以上是《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的内容。

      

      

      ● 以下是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就一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退一赔十’维权案例,谈12315在受理处理消费纠纷中,对《食品安全法》的理解与运用。

      案例:某市消费者陈女士2011年7月1日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箱**牌牛奶,回家食用时,发现有一包牛奶已经变质,于是陈女士返回超市,要求店方赔偿十箱牛奶,但店方只同意赔偿十包。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女士随后来到附近的工商所投诉,要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在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赔偿十包还是十箱。消费者认为自己购买的是以箱计算,所以应当赔偿十箱,而店方认为,一箱里面共十包牛奶,其中只是一包坏了,赔偿十包也够了。

      经过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店方最后同意赔偿消费者四箱(40袋牛奶),消费者表示愿意接受。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认为:在这个维权案例处理中,有一个暇疵,即责任认定不清。解决‘退一赔十’的关键,是要确定牛奶变质的责任主体是谁?

      如果是超市销售超出保质期的牛奶,或没有按照储存条件存放,造成牛奶变质,超市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就要为消费者退掉购买的1箱牛奶,然后按照1箱牛奶的10倍货款赔偿消费者。这是《食品安全法》所明确的,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不是超市销售超出保质期限的牛奶,储存条件也符合要求,通过排查1箱中剩余的9袋牛奶,如果没有出其它现变质情况,超市就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超市只需将变质的牛奶更换或退掉即可,而不需要其它的赔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应该承担的责任只是《产品质量法》或《消法》所规定的民生赔偿,而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发现第二袋或更多的牛奶出现变质问题,就要对牛奶变质原因进行调查。如果是生产企业的原因,牛奶生产厂家就要按照1箱牛奶的10倍货款赔偿消费者。

      如果是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那就要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超市可以与消费者协商赔付,但不是法定的10倍赔偿。然后,超市再向承运人主张赔付。这是由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只对对生产者和经营者作出了10倍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运输环节中的承运人责任问题没有明确。

      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不能强制要求承运人承担10倍赔偿责任。

      谈《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理解和运用。

      原文: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

      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违法主体。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其中,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者和提供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

      二是违法行为。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例如,生产者在生产加工食品过场中,添加了非食用的化学物质。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明知供货者是无任何证照的黑加工点,生产的食品是劣质食品,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采购销售,导致黑加工点生产的劣质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等。

      对于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如问题奶粉事件,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营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本身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依照本款的规定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承担两个层面的法律责任。

      第一,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

      第二,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只要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对于消费者持有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不是消费者自己购买的,如亲属赠送、单位福利发放的(中秋节,某个厂家的月饼被检测出含有不允许添加的添加剂)。这时,找不到经营者,但能够找到生产厂家,如何要求赔偿。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认为:消费者依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只是没有购买价款,在主张十倍赔偿金时,需要消费者进行相应的举证。

      通常的情况下,要证明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食品安全法》中,通过追究无过错责任,迫使生产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同时也鼓励消费者通过法律,监督生产者守法生产。而对于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确立的是有过错责任,也就是只有经营者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被追究十倍赔偿责任。

      

      前面《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的江苏消费者袁先生购买到12瓶假五粮液白酒,能否按照《食品安全法》向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关键是要证明买到的假冒五粮液,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假冒五粮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就需要进行十倍赔偿。如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对其它厂家生产的白酒进行贴牌、更换商标,这时就不能要求按照十倍赔偿。但可以按消费欺诈进行双倍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袁先生没有按照消费欺诈主张双倍赔偿,法院仅对先生提出的十倍赔偿进行裁决,由于假冒五粮液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许是贴牌酒,中消报没有具体报道),因此驳回了先生的主张,主审法官适用法律准确无误。

      中消报的报道,要么是记者对法律不太熟悉,要么就是刻意吸引读者。无论如何工商部门作为执法者,在处理这类维权主张时,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对法律条款的理解要准确。

      

      那么如何确定生产经营者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哪?

      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什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认为:可以从《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判断。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生产经营行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认为:生产经营者只要有上述11种生产经营行为,消费者就可以主张“退一赔十”赔偿,工商部门就可以依法支持。

      对以上见解有不同者,恳请交流沟通,以便使更多的12315工作人员在维权工作中,更好地理解把握《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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