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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挂靠又承包 出了车祸怎么赔偿?

 蹇泽琴律师 2011-04-09
的士挂靠又承包 出了车祸怎么赔偿?
福建之窗 www.66163.com  2007-01-05

  核心提示:

  承包的出租车撞了人,而此前,车主又将的士挂靠到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哥、车主、挂靠单位——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该怎么分担呢?近日,市中院经终审认定,的哥要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和挂靠单位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的士撞人逃逸

  2005年11月28日,的哥王某驾车由长乐往金峰方向,因避让不及时,刮碰到人行道上的毕某,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长乐市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调查,肇事出租车归陈某所有。而此前,车主陈某还与长乐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将该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进行载客,公司每月向陈某收取挂靠管理服务费,并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去年6月5日,伤者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的哥王某、车主陈某和出租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235.5元。

  庭审焦点:损害赔偿谁担责

  在庭审过程中,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该谁承担是争议的焦点。车主陈某认为,2005年底,他与王某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由王某负责支付。王某在承包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车公司则认为,他们只是车辆的挂靠单位,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车主与挂靠单位连带赔偿

  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出租车营运属风险行业,车主陈某在享受收益的同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才符合社会正义与公平原则。并且,陈某与王某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对抗第三人。

  长乐某出租汽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应担保挂靠者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出租汽车公司应与实际车主陈某一齐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的哥王某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性赔偿给毕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199.03元,陈某与长乐某出租汽车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卢洪珍通讯员林哲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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