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清算问题汇总培训 (一)税务稽查涉税问题 (一)收入常见涉税问题 1.收入计量不准 2.隐匿实现的收入 3.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 4.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销售货物的价格偏低 (二)成本项目常见涉税问题 6.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7.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 8.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9.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存在问题 11.周转材料不按规定的摊销方法核算摊销额 12.成本分配不正确、不结转材料差异 13.虚计销售数量,多转销售成本;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 (三)费用税金常见涉税问题 14.费用界限划分不清 (1)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界限划分不清 (2)一项支出在成本和费用中重复列支 (3)有扣除标准和无扣除标准费用划分不清 15.管理费用的问题 (1)招待费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2)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3)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6.销售费用的问题 (1)超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费税务处理不正确 (3)发生的运输及装卸费不真实 17.财务费用的问题 (1)贷款使用企业和利息负担企业不一致 如:集团公司的借款 (2)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调整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4)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不正确 如:股息分配 18.应资本化的税金税前扣除。 如:购买土地缴纳的契税 19.将补提补缴的以前年度税金直接税前扣除。 如:补缴以前年度的应记入成本费用税费。 20.将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进行了税前扣除。 21.虚列财产损失。 如:处置资产的残值未处理。 2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又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 23.计提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准备金未做调整。 24.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作纳税调整 如:发票是否合法。 25.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及各种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26.非正常损失未扣除个人负担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四)资产常见问题 27.虚增固定资产计税价值 28.属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 如: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时期问题 29.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 30.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 31.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32.无形资产计量、摊销不准确 如:公司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问题,没有统一规定。 33.自行扩大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范围 3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量不准确。 35.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年限、残值不准确 36.长期待摊费用的计量不准确 37.缩短摊销期限,增加当期费用 如:长期待费用最短年限不超过3年。 (五)税收优惠常见涉税问题 38.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享受税收优惠 39.超期限享受税收优惠 40.减免金额计算不准确 41.补贴收入未纳入征税范围 42.抵免税额的范围及抵免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 (六)应纳税所得额常见涉税问题 4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处理 44.未按税法规定的弥补亏损年限弥补亏损 45.自行扩大弥补亏损数额 46.将查增所得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7.股权投资收益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8.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未纳税 49.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 50.核定征收企业年度利润大于核定所得额 (二)汇算清缴应注意问题 1.年底的销售合同签订的问题 如关联公司房屋出租,加工费等合同的签订。 2、财产损失的报批 国税发〔2009〕88号、财税[2009]57号、 一、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 2)、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 3)、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 4)、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提示:国税发【2009】88号: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损失必须附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单项或批量资产损失占同类资产的比例超过10%的 2.因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10%以上的 3.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万元的以上。 3、加计扣除: 1)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国税发[2009]116号文 2)残疾人工资薪金加计扣除 条件:财税【2009】70号: 1.残疾人必须与本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安置工作。 2.按月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3.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5.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必要的设施。 4.可以享受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到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取系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增值税的返还(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8]1号、财税[2008]38号 第(二)、(三)项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购置当年实现的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当年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法律文件: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财税[2008]117、财税[2008]118、国税函[2010]256号 6、政府补助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及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拨款或财政性资金不征税仅限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取得的不征税。原则上不包括工商企业。 2.财税【2008】151号: 工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财政拨款不征税: (1)属于国家投资的部分不征税。 (2)按规定使用财政拨款后必须归还本金的财政拨款不征税。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专项用途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拨款不征税。 3.财税【2009】87号:工商企业及其他单位从县以上的财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或财政性资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不征税: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的文件且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专项用途的 (2)资金拨付的单位有明确的监管措施 (3)会计上分别核算该财政性资金及其支出。 7、资产计税基础有差异 如:融资租入的资产等 8、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白条入账的 法律条文: 国税发【2008】40号、国税发【2008】88号文件、国税发【2009】114号 国税发【2008】80号:外购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上的付款人必须是全称,否则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3】230号:企业外购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必须开具具体的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开具大类货物或劳务的名称的,必须附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清单,没有附销售清单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扣除凭证的合法性问题 一、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否则,支付方不得扣除。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 1.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如果解放军单位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否则支付方不得扣除。国税函【2000】466号、国税发【2000】61号、后财字【1999】81号 2.自2005年起,企业承租解放军单位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支付给解放军的租赁费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和《解放军房屋租赁许可证》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地税局的发票。 后营字【2004】1285号 三.个人的发票 1.个人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 2.但国税发【2003】45号:企业为职工报销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发票可以据实扣除;但具体的标准和扣除办法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3.财企【2009】242号:自 上述二者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四、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参见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 9、是否有以前年度成本费用 财税【1997】79号:当年应计未计的费用、应提未提的折旧一律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计或补扣。 国税函[2009]772号: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10、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六)软件,为2年(经税务核准)。 参照(国税函[2003]1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讨论稿》的精神,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 【提醒】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这里要注意: 1) 公司前期的资产进行了一调增,在本年度需要调减。 2) 出售的固定资折旧额的调整, 3) 资产损失报批时账上计提的折旧,税法上的折旧的差异,需作调整数。 11、内部关联交易 内部交易是否按公允的原则进行定价。 关联交易表格的填写,需要总账会计给填写。 12.工资薪金、奖金 法律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3号、企便函【2009】33号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当年提取并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 (二)职工人数的确定: 1.具有任职关系:劳动合同法及公司法规定包括: (1)法人代表 (2)董事会成员 (3)监事会成员 2.具有雇佣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第16条: (1)必须与本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报劳动局备案。 (四)企业支付给没有任职关系或雇佣关系人员的报酬属于劳务费支出应当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税前扣除。 (五)企业通过劳务公司转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会计上必须单独核算,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得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扣除凭证就是劳务公司的开具的发票。 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应当将转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分别注明,按扣除转付的金额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提示:国税函【2008】1081号 (1)企业提取但没有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当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下年度补发上年度欠发的工资薪金可以纳税调减。 13.福利费范围是否合理,调整是否正确 法律依据: 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福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税法和财务制度都不允许企业预提职工福利费。 1.但2007年底前企业提取没有使用完毕的福利费余额,以后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福利费余额,冲减后不足的部分才能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国税函【2009】98号 2.福利费余额属于全体职工所有,必须专门用于职工福利;如果改变了用途,则必须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98号 福利费开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 1.企业内部设立的职工食堂、医务室、幼儿园、托儿所、职工浴室、理发室等固定资产的折旧、维修费用、人员的工资薪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劳务费等。 2.企业为职工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现金补贴或实物补贴,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其他零星福利费支出,包括抚恤费、安家费、丧葬补助费、探亲路费等。 14.职工教育经费问题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财建[2006]317号、财税【2009】1号 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二、)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培训费可以据实扣除,不受2.5%限制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注意:企业提取的教育经费余额,以后年度发生的教育经费应当先冲减教育经费余额,冲减后不足的,才能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国税函【2009】98号 15.是否有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需要作调整理,会计上预提的八大准备金。 16.往来款 (一)预收账款的挂账清理 v 1. 产生原因:预收账款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v 一是非主观故意行为。即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 v 二是存在主观故意行为。这种情形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长期贷方余额较大,付款单位本已将货物提走,但企业仍然挂账,未全部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二)应付账款的挂账清理 v 1.虚构存货形成的长期挂账。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作用,因此有些一般纳税人企业会通过编造虚假的购销业务,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v 2.确实无法支付而长期挂账。在实际经营中,债权人倒闭或债权人的支付账户异常而无法支付货款也会造成企业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之一。 v 3.是财务人员失误导致的长期挂账。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应及时调整账目,需要纳税的应及时补缴。 v 4.企业故意隐瞒经营情况造成的长期挂账。 (三)其他应收款的挂账清理 v 其他应收款的项目主要包括七类: v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v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v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v 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等拨出的备用金); v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v 6.预付账款转入; v 7.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其中,长期挂账比较集中的主要是3和4两项上 17.利息费用 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二.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不管是否超过银行利率,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 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包括单位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四.投资者未到位资金相应的借款的利息不得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五、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或其他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管是否超过银行利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标准: 金融企业:不得超过5倍 其他企业:不得超过2倍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财税【2008】121号 国税函【2009】777号 1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企业为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扣除。国税函【2005】715号 2.企业为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的车辆等过户到个人名下的,不得税前扣除,视同对股东的股息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64号 3.因个人原因发生的诉讼费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159号 4.担保连带责任支出: (1)原则上不得扣除。 (2)但为企业销售、生产、购进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担保连带责任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国税函【2007】1292号、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函[2010]79号 5、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在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当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9、业务招待费支出 一、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每一年度准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一)赠送的礼品 1.赠送给本企业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购除外) 2.赠送给与本企业具有业务关系的人员: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赠送给与本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人员: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餐费 (三)正常的娱乐活动 (四)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注意: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通过旅行社考察取得的旅行社的发票不管开具会议费还是考察费,一律计入企业的福利费扣除,且必须分解到个人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 (五)将招待费与会议费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可以扣除。 国税函[2010]79号: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0、工会经费支出 一.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 二.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财政部门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没有取得专用收据的,即使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也不得税前扣除。总工办发【1999】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三.企业上交给工会组织的教育经费返还给本企业工会使用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二.扣除标准: (一)15%:适用于一般企业 (二)30%:适用于下列企业: 1.化妆品制造企业 2.医药制造企业 3.酒类产品外的饮料制造企业 (三)100%: 以品牌授权发生从事生产经营的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可以选择下列办法之一扣除: 1.如果归集到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集中扣除的,可以据实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2.但如果由饮料制造企业自行扣除,不得超过本企业销售收入的30% 财税【2009】72号 (四)0%: 适用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 注意: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宣传费不得扣除;但其他广告费可以税前扣除。 财税【2009】72号、国税函[2010]79号 22、捐赠支出:会计利润总额的12% 1.县以上的政府就其组成部门 2.非营利性组织 注意:非营利性组织必须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范围,否则不属于公益性捐赠。 财税【2009】85号明确了2008年度非营利性组织的66个单位及2009年度3个单位。 注意: 各企业应当度2008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进行审查,对于通过非营利性组织捐赠且非营利性组织不属于财税【2009】85号文件列举的范围的,应当纳税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286号:2009年5月31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适用于2008年度的,造成纳税人少缴的所得税,只要纳税人在 财税[2010]45号: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票据问题 财税【2008】160号: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四)向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据实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 (五)企业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但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为前提,且受赠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财企【2009】213号 23.开办费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由企业从下列方法中选择扣除: 1.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 2.也可以从开办费发生的次月起不短于3年分期摊销扣除。国税函【2009】98号 24、减值损失: 企业发生的减值损失,除税法规的外,一律不得扣除。 1.税法基于真实性原则,对于资产减值准备不予在税前扣除的。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25、手续费及佣金 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注意:手续费及佣金除支付给个人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否则支付方不得扣除。财税【2009】29号 26.投资收益调整 部分企业有 27.有免税改组与改制 2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部分企业以前年度有亏损 29.评估增值资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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