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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不可不知的诉讼时效问题

 恶之一眉 2011-04-12
很多购房者都会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两年的诉讼时效。一般人理解,是要在纠纷出现两年内起诉,如果两年内不起诉,就不可以起诉了。很多开发商在与购房者协商违约赔偿金额时,也常常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相威胁,告诉购房者如果不同意开发商的赔偿方案,就向法院起诉,反正已经过时诉讼时效,法院也会判决驳回购房者的请求的。有不少购房者,面对这种情况,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开发商的条件。实际上这是人们对诉讼时效认识的一个很大的误区。

首先,诉讼时效的起算不是从开发商侵权发生时起算的,而是从购房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就是为了督促受害的一方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购房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受到侵害,那么诉讼时效是没有开始计算的。

其次,如果你已经知道开发商侵害了你的权益,虽然在两年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是,你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那么,这时的诉讼时效就是从有关部门无法解决的时候开始计算的。比如,你知道权益被开发商侵害了,于是你向消协投诉,那么,这时诉讼时效就是从消协无法解决的时候开始计算。

最后,诉讼时效只是针对债权才有的(至于什么是债权?以后有时间再谈了)如果是非债权纠纷,是不受诉讼时效影响的。比如,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时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规定这种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对于此类合同提起的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就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约束,换而言之,你过十年、二十年再来起诉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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