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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存在政策动因

 心知其空而为之 2011-04-13
非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存在政策动因
    
     2003年,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任务过程中发现,虽然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履行了审查之责,跟单资料也基本齐备,但延伸追踪检查的结果表明,相当数量的票据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现行的相关政策制度滞后于实际业务发展是主要原因之一。
    
       在政策制度方面,国家关于严禁办理融资性票据的法规、文件不可谓不多也不可谓不严,但由于不尽严密,具体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现行政策所规定的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判别标准不科学。
    
       1997年12月1日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提出将增值税发票作为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的判别标准,要求企业申办票据贴现时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001年7月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再次提出贴现申请人须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检贴现申请人增值税发票原件,进一步强化增值税发票作为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判别标准的权威性。
    
       然而,事实上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判别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一是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非常容易伪造,二是可以“一女多聘”(申请人复印多张,分别在不同银行贴现),即使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贴现申请人也可以在贴现完成后通过将其作废方式使其失去意义。不合理性一方面体现在许多真实商品交易并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粮食收购、建筑安装等行业;另一方面体现在许多交易关系是供需双方在一个总合同下,根据供货情况分次以商业汇票进行小结,总合同执行完了或年终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结算。这种判别标准导致了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因为无增值税发票无法及时办理贴现,或贴现后无法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由于贴现申请人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原件)反而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对象。
    
       其次,现行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在办理承兑、贴现、转贴现、回购等任何环节的票据业务时,都对所交易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承担审查责任,不仅没有强化审查责任,反而使责任认定不清,弱化了制度的严肃性。
    
       客观上,从票据业务的全流程来看,承兑是首要环节,承兑并出票时对真实贸易背景的把握最为重要,其次是票据进行入票据交易市场环节,即贴现票据时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也较为重要,主要原因是:
    
       一、作为承兑银行,由于商业汇票的承兑纳入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范畴,受理承兑业务时如同受理贷款业务一样,在履行商品交易真实性审查职责时居主动地位,理应负有审查第一责任。并且,票据承兑后,承兑银行负有跟踪检查职责,在后续管理中也有可能验证发现所承兑票据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
    
       二、作为贴现银行,直接面对申请贴现的企业客户,与之具有给付对价的交易关系,具有把握企业商品交易有关信息的便利条件,能够对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进行审查,所以,对贴现票据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作为转贴现行,由于转贴现、回购本质上属于以票据为媒介的同业融资行为,票据交易对手之间及与前手之间并不具备交易关系,转贴现买入行、买入返售行及受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票据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延伸追踪审查都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能从跟单资料是否齐备和形式上是否符合逻辑要求进行审查,因此,不应要求转贴现行对票据真实贸易背景承担审查责任。
    
       此外,由于转贴现业务发生在对企业的贴现业务之后,即使发现转贴现票据是融资性票据,也因对企业的融资已经完成而无法挽回。
    
       第三,现行关于检查、稽核和处罚确定对象的政策取向,纵容了某些小商业银行违规承兑、贴现行为,导致了非真实贸易背景融资性票据大量发行并进入交易市场。
    
       现行政策虽然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回购非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承办银行均承担违规责任,但由于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是根据表内资产项目进行检查、稽核和处罚,而不进行追踪处理,所以事实上违规责任通常由票据的最后持有者承担。票据融资市场占比较高、融入票据融出资金较为规范的国有商业银行相对承担了较大的政策性风险,而那些违规办理承兑、贴现业务的小金融机构由于基本不持有票据,很少受到查处。2003年10月末,国有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占比为55.9%,而票据承兑占比仅为35.3%。
    
       鉴于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现状,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现阶段我国的商业汇票业务,必须坚持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即承兑、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这是保证并促进商业汇票市场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上述问题应采取及时并适当调整政策的方式予以应对。
    
       根据票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票据业务实物操作中非真实贸易背景风险防控的侧重点,确定科学合理的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审查标准,统一的真实贸易背景审查操作流程和有关制度规定。
    
       具体可以考虑:将关于贴现申请人与出票据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必须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并以增值税发票为判定依据的限定,修正为承兑申请人与其票面记载的收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明确无论票据经过多少次背书,只要票据发行时收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就可以办理贴现;要求承兑银行对此信息查询承担义务,在答复贴现行有关票据真伪的查询时,一并答复该票据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商品交易合同,如答复没有履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贴现,否则,视贴现行违规。
    
       如果暂不宜于做大的政策修正,可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对有关票据真实贸易背景审查要求及责任认定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便商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有所依据。
    
       一是对于交易票据在贴现时需要出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出具增值税发票或需要出具普通发票等情况予以明确,对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是即时提交或在交易结束一段时间内补齐等情况也应予以明确。二是明确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审查责任首要承担者为承兑行,贴现行负有辅助审查责任,而转贴现(含回购)行只要对跟单资料进行了逻辑关系审查就不承担责任。三是加大对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商业票据、贴现无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金融机构及责任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罚,从源头上控制非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流入票据市场。
    
       适时推出融资性票据——商业本票。
    
       客观地分析,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之所以禁而不绝,并大量流通于票据市场之中,是因为有市场需求,一方面企业有通过票据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的需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投资商业票据进行资产结构调整的要求。严格的禁止,导致了企业想方设法以变通方式披上商业汇票的外衣,进入商业汇票市场进行融资,而银行只要没有偿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认真计较,有时由于竞争甚至帮助企业进行变通。因此,堵不如疏,与其让融资性票据以变通方式存在于商业汇票之中,不如增加票据市场工具,适时推出商业本票,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本票据进行融资,这样有利于剔除商业汇票市场交易中的非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净化现时的商业汇票业务,同时有利于为发展融资性商业票据摸索经验,推进国内票据市场由单纯的商业汇票向多样化的商业票据市场发展,逐步向国际票据市场看齐、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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