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汕头市检察机关开展 民事执行监督的实践和建议

 德吉旺姆 2011-04-13
    汕头市检察机关开展 民事执行监督的实践和建议
    大潮网    http://www.    2009-10-27    来源:大潮网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促成和解等监督方式,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不断拓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新途径,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2008年以来,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共受理不服法院民事执行申诉案件35件,提出检察建议13件,促成和解4件,派员参与法院现场监督1件/次,初查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5件,移送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2件2人。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方式

         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认真受理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申诉案件,针对不同案件的性质和类型,灵活运用各种监督的方式,积极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主要的监督方式是:
         1、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主要适用于执行结果不当或者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和案件,通过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实施监督。
         2、促成和解。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和解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对个案实施监督的同时,主动与法院联系和配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3、现场监督。应法院邀请或者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与法院联系,派员参与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临场监督。
         4、通过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开展对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对在办理民事执行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开展初查。

         二、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做法和体会

         1、领导重视,是保证执行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职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法两家对《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理解不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2000年的几个批复中对检察机关就执行程序的抗诉和对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等问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鉴于此,检察机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对于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显得尤为重要。2007年以来,汕头市检察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从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和积极为立法提供司法实践的高度上,加强了对民行检察工作,特别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支持和组织领导。在2007年底汕头市检察院党组《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要“在现行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调解等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市院赖德贵检察长也多次指示民行检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事执行的监督。领导的重视,为民行检察部门履行执行监督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的深入开展。2008年以来,市院民行科根据院党组和赖检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意见的指示要求,在新一年的《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意见》中都明确将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作为年度的工作重点之一,并对全市民行检察部门提出了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具体计划和量化目标,确保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注重对执行程序的审查,找准监督的切入口。
         长期以来,由于受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违法与实体确有错误不可分割的判断标准以及“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实施民事审判监督,包括民事执行监督时,一般都是优先审查实体问题,注重判决、裁定是否影响和侵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没有真正树立起程序与实体同样重要的监督理念。2008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执行申诉案件中,更加注重对执行程序的审查,善于从程序性的问题上找准监督切入口,扩大监督的范围。对因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导致被执行人对执行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和误解的申诉案件,我们及时与法院联系,了解分析申诉的原因,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对执行程序确有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督促法院予以纠正;对属于管理上存在欠缺而导致程序瑕疵的,在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帮助法院查漏补缺,避免问题重复发生。如我市某区检察院在受理一宗反映法院执行不作为的申诉案件中,经审查发现导致申诉的原因是法院的案件管理上存在失误,在原主办案件的执行员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及时变更执行人员,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区检察院在查清情况后,及时向法院提出改进的建议,受到法院的欢迎,也解决了案件的执行问题。
         3、加大对执行不作为、乱作为背后隐藏的司法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
         由于执行体制的设置中权力集中,执行人员工作机动性大,且缺乏相应的监督,给个别执行人员滥用职权以较大的空间。开展对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查处,是民行检察部门对民事执行最有力的监督。2008年以来,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加大了对执行法官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查力度,共初查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5件,其中初查后移送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2件2人。通过对执行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不仅强化了民行检察监督力度,更为执行监督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我市某区检察院民行科在办理曾某离婚财产执行申诉的法院执行不作为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区法院派出法庭的两名执行人员存在涉嫌索贿的行为,遂依法对该职务犯罪线索开展初查,并在初查后将案件移送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
         4、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和沟通,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切实提高检察建议的监督效能。
         检察建议的适当运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但是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执行的监督方式,毕竟未经立法认可,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它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途径,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检、法之间在观念上亦未统一,客观上影响了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效果。二是检察建议的运用,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至今仍处于一种探索状态,实践中难以把握。若运用不当,不但未能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且将有损检察机关形象。为此,我市民行检察部门在运用检察建议实施执行监督的同时,加强了与接受建议的人民法院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交流沟通不拘泥于形式和地点,有个案的分析座谈,也有就一定时期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行面对面交流;有我们主动到法院协调,也有邀请法院领导和执行人员到民行检察部门座谈沟通。在取得共识后再就个案或者执行中存在问题向法院提出改正和纠正的建议,从而确保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2008年以来共向法院提出执行检察建议13件,已被法院采纳的有6件。
         对于执行程序有瑕疵但不影响执行结果的案件,我们在认真做好申诉人解释工作的同时,坚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加强与执行法院的协调、配合,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共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4件。
         5、加大对当事人采取虚假调解方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监督力度。
         2008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积极受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申诉,加大对违法调解尤其是虚假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监督力度。通过与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查明当事人通过虚假调解,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非法目的等事实,有效地防止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市某物资公司与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借款事实,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调解协议和裁定以物抵债等方式,从而达到为该物资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我们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及时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6、尝试开展现场监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现场监督作为一种事中监督,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应人民法院邀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其中就包括了参与执行的现场监督方式。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很愿意检察机关介入执行活动,参与解决其自身无法克服或者难以克服的困难,包括帮助向当事人做一些解释说服工作、对试图抗拒执行的当事人形成威慑,保证执行顺利进行。对于法院邀请进行现场执行监督,我市民行检察部门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重大群体利益之外,一般仅限于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在临场监督之前,先由检察人员熟悉案情、了解案件执行争议的焦点问题,临场时既能做到对法院的执行活动有所监督,又能“居平、居中”地做好当事人的说理解释工作,缓和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如今年2月份,申诉人郑某向汕头市检察院申诉其与邻居房屋渗漏问题,经区法院判决后未能依法执行。汕头市院在接到申诉后,经做双方当事人协调疏导工作,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要在法院协调监督下执行判决内容。为此,汕头市院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抓紧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本案的生效判决,以确保双方邻里关系的平稳、和谐。执行法院在执行时也主动邀请汕头市院派员临场监督,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7、主动向人大汇报个案监督情况,争取支持。
         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民行检察部门要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开展执行监督,必须取得人大的支持。2007年8月,汕头市检察院主要领导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市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为契机,向人大常委会领导提出了报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备案的设想,并主动向人大内司委汇报个案执行监督情况。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领导对此十分支持,表示将全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如汕头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不服执行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法院的执行活动并无不当,申诉的原因主要是法院的判文存在歧义,而执行法官仅满足于法律层面上的结案,对客观上造成申诉人损失的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和认真做好解释工作所致。为此,我们在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和引导当事人和解的同时,将审查的情况和结果向人大相关领导做了汇报,得到了人大领导的支持和肯定。

         三、完善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建议

         从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35件执行监督案件可以看出,执行中确实存在个别执行人员执行不作为或乱执行、滥用职权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究其根源在于执行体制的设置权力过于集中、执行人员工作机动性大,且缺乏相应的监督所致。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必要通过人大牵头,由检、法两家共同制定规范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文件和规定。
         1、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来源:(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交办的;(3)上级检察院转办、交办的;(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5)人民法院邀请监督的。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3、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有权查阅和复制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派员参与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执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和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排除证据来源存在违法性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5、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错误执行裁定以及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有权提出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
         6、人民检察院对严重违反程序的拍卖、终结执行等裁定,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7、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应当制定相应程序审理,按期答复人民检察院。
         8、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有不同观点和看法的,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共同向人大报告,请求人大监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