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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意外伤害险 无证驾驶死亡仍获赔 -- 人身保险 -- 武汉保险纠纷律师网 保险律师 保...

 海卿 2011-04-14
被保险人驾驶一辆无车牌号的摩托车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免除理赔责任。日前,济源中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薛某是某市电业局郊区分局的一名电工。2004年1月16日,市电业局郊区分局作为投保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人寿公司)签订了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43000元,保险费为107.5元,其中在第四条免责条款中约定,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焦作人寿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另外,合同还约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受受益权。
      2004年5月6日,程某驾驶一辆山西牌照的大客车与薛某驾驶的无车牌号摩托车相撞,薛某在事故中死亡。该事故经有关部门处理,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程某驾驶的大客车制动功能严重下降,导致事故发生,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执的焦点是焦作人寿公司能否免责。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焦作人寿公司免责。
      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薛某驾驶了无有效牌号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相符,但薛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在此情况下,焦作人寿公司能否免责,应具体分析。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采用的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焦作人寿公司该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减少保险事故,降低理赔率。因此,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确定是否理赔。被保险人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的情况下,焦作人寿公司一律免责,显然有失公平。
      另外,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自己在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救助,被保险人在本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而不能按照合同获得救助,则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意义。
      综上,该免责条款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院不予认定,焦作人寿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随后,市法院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焦作人寿公司给付薛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43000元。
      焦作人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济源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济源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市电业局郊区分局和焦作人寿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焦作人寿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所列举的情形之一造成了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即合同所列举的情形与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被保险人薛某虽然具有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驾驶无有效牌照车辆的情形,但是根据交通责任认定,薛某不负事故责任,也就是说薛某驾驶无有效牌照车辆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焦作人寿公司也就不具备免责的条件。
      综上,焦作人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最后,济源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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