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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

 旭日总是东升 2011-04-15

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

发布人:高江海   发布时间:2009-09-02 10:30:44 浏览次数:988  

  各位老师:大家好!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长期以来,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一直困扰着学校,处理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遇到的一件非常令人头痛的事情。学生在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有多种原因,有些是学校可以预防,而有些的确是防不胜防。近一两年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尤其是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有增多的趋势。校园意外伤害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据报道每年我国有大概1.6万名中学生非正常死亡。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伤害事件是各种意外事件中频率最高的。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妥善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件,这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已经摆在了整个社会面前。
  一、校园意外伤害的现状及其特点:
  1、发生率越来越高,且多集中于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发生;中小学生发生率又远远高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城镇学生发生率又高于农村学生。
  2、责任难以分清。对于此类事件,目前法院判定责任归属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之单位给予适当赔偿"一款。由于在校的中小学生通常尚未成年,判断标准不统一,责任难以明定,导致一些法院自由裁量度过大,这对于校园意外伤害的妥善解决造成了一定困难。
  3、学校属于被动地位。学校究竟算不算是监护人?是不是在校园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社会舆论又在一种同情弱者的心态下早早做出了判断,学校往往成为众矢之的,陷入被动地位。
  4、素质教育受到不利影响。频频发生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和责任的难以分清,令学校产生了惹不起,躲得起的心理。有些学校为了避免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而刻意回避正常的课外活动,取消了对抗性强,有风险的活动。像跳箱、鞍马、翻单杠等都被排出在体育课之外。还有的学校不到上课时间不准学生到操场。甚至有的学校禁止学生外出参加学习,有的学校不允许提前到校,要求学生放学后尽快离校,可谓用心良苦。学校对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惧怕和做出的以上种种预防措施极大地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有专家指出"以牺牲许多对孩子健康成长有益的活动来避免个别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让人感到得不偿失,从个人的角度看没有什么,但是我们对现代青少年一代提倡的创新精神和个性发展则无从谈起"。
  5、大部分省份有关地方法规还未制定。只是,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市在校园意外伤害处理上建立了学校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那么如何有效地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并妥善解决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带来的种种后果呢?通过学习我谈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一》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安全教育力度。首先应通过请专家学者来校讲座或采取培训班的形式来提高教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平,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科学的教育与管理,从而有效地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从而也保证了即使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教师也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地解决遗留问题。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力度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安全教育单列为一门课讲授给学生。使学生可以接受科学的安全知识教育,学会自救自护。应加强对学生的爱心教育,使每个学生都能做到宽容、理解和关心他人,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为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的安全检查力度。支持并督促学校改善其教育教学设施,为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也为减少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了物质保障。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必要设立专项基金或改进目前的保险制度,以便为学校意外伤害赔偿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都采取学校集体投保,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用的作法来解决该问题上的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或有关保险险种为学生意外伤害提供经济条件。我校根据市区教育局的指示精神,为全体有学籍的学生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了校方责任险。
 《三》加强教育立法,健全有关地方法规。由于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令学校苦不堪言,而现有的民法对审理类似案例又嫌过于原则,因此,教育部于2002年3月26日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就地方立法而言,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和深圳等个别省市制定了相关法规而且仅仅局限于中小学生。各地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为校园意外伤害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加大《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采用案例分析或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该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师生以及学生家长对学校的责任有一个科学正确的认识。这对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的科学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是关系到亿万师生以及广大家长的复杂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二、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一》 重要意义
  1、有利于增强学校的安全意识,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2、有利于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3、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 《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三》 基本概念
  1、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身健康的事件。
  2、三个要素:
  a、主体要素:是中小学生        
  b、时间、空间要素:即"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在家中、学生在暑假等自行安排的活动中发生的伤亡,虽然事故主体仍然是中小学生,但是因为与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无关,不适用本《办法》)。          
  c、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学生在校学习时,财物被盗、被毁坏,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3、一个基本联系:即事故性质的特征,指伤亡事故与学校实施教育活动及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关性。

  《四》 学校的职责
  《办法》规定 学校职责:教育、管理、保护 三项。
      《办法》提到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首先要▲强化学校安全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其次积极开展▲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活动。(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重点与难点:
  (一)"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界定
     1 ▲学生在校上学时间,包括上课期间、在校午餐午休时间、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住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等。
      2▲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的校外活动时间。--同样被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3 ▲学校作出返校等活动安排,要求学生到校 。--一样被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但是,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虽然地点在学校,但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不能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二)事故责任的界定  分为三大类
     1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3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下面会讲到典型案例。

  《五》 《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
  《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具体条款如下: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例如:军训、到实践基地上课等,都要提前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醒有关注意事项,不许带刀具等危险品,不许使用明火,注意交通安全,遵守就餐、就寝纪律等。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特别是:商业性质的开业庆典、广告宣传等,学校是绝对禁止参加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这就要求我们大家一定要及时发现特异体质、特种疾病的学生,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 上课学生有异常反应,及时通知家长,告知其停课治疗,坚持要求上课的,应由家长写好情况证明,注明后果和责任自负。原初一1班班主任发现本班一名学生脸黄、出虚汗喘不上气来、胸闷、气短、心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就及时通知家长,要求其停课治疗、检查,后确诊为疑是心肌炎,而家长坚持要求学生上课,就请家长写明情况、明确责任,在教育处备档,才允许其上课。这样做很必要,也很正确。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什么是相应措施下面会谈到。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我们发现有上课期间让学生在楼道内学习的,这是违规的,易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老师一进校园,你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就已存在。就像警察一穿上警服,无论在哪里都应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这一点我们老师都做到了:学生无故不到校,立即打电话与家长联系,了解、沟通情况。需要强调的是上下午第一节课,可能不是你的课,作为班主任,也应该及时掌握学生的到班情况,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另外,第十一条 还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的是经营者、物资供给者的责任。

  《六》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七》 十种意外学校无责任
  《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同时,又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以上一共是十条。
 《办法》第十四条又规定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工作时间以外补课、自主上课或其它有故意伤害学生行为的,追究个人责任。

  《八》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负责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十一》主要观点:
  A、家长不能再把孩子"交给学校"
  《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一界定不但了断了此前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关系的争论,也为整部《办法》定下了基调。《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做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这一《办法》的出台,10种意外学校无责任,估计会受到大部分学校的欢迎。而部分家长则可能有一定的疑义,因为孩子若真的不幸受伤,家长会觉得追索无门。好在《办法》还规定要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也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谁都觉得无辜的意外伤害,可望得到社会化的补偿。
 B、学校不负监护责任并非免除责任
  有家长认为,把儿女送到学校去,出了事情全由学校负责,这可视同为监护权的转移。而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并非监护责任。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内容相近但性质相异。专家强调,两者绝不能混淆。因为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为何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呢?例如:打骂、惩罚教育。
  《十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具体做法:
  1、保险公司为事故"买单"
  和"学生意外险"、"师生平安险"等以学生为对象的险种不同,校方责任险保的是学校--投保时由学校负责出资,保障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园内和由学校统一组织、带领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学校在这些事故中需要负经济赔偿责任,甚至发生了诉讼、仲裁,相关的费用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这种校方责任险将学校可能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2007年11月份,我校开始为全校有学籍的学生,整体投保"校方责任险"。平安保险公司承诺,以每个学生每年5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个学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30万元。如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次可获得最高理赔额450万元。另外学校要积极筹集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专项用于事故赔偿,同时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要规避风险,学校和家长都不妨未雨绸缪。
  2、发生了伤害事件,如何处理?事故处理程序?
  校园伤害事故万一发生,教师要及时救护、及时通知、及时上报。"三个及时"要做到。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治疗。小问题送校医务室处理,严重问题则送规模较大的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做好与家长沟通工作。及时上报学校、区教育局,学生参与保险的上报平安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告知家长病例证明、医药费原始发票等保存好。双方家长间的问题可以由教师、学校协调处理,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局协调,仍不能解决的可以让双方家长上诉法庭解决。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3、对家长的不合理要求,学校可以说"不"!
  《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学生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界定,少数家长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在学生和学校均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学生伤害赔偿如何处理,过去是个棘手问题。一些家长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要求承担大部分费用。如今这种要求被认定是不合理的。例如,某校两个学生在打篮球时无意相撞,造成一人骨折。怎么处理?调解意见很快出来:两个学生家庭和学校各承担三分之一,因为《条例》第13条有规定:"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家长在事故发生后的索赔项目也有了明确界定,涉及医疗费、营养费等10项,若有家长以孩子伤害事故为由,提出解决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事故无关的非份要求,学校可以断然拒绝。
  4、典型案例分析
  ●
  典型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一:
      某中学某班上午第四节自习课上,江明同学眼看教师布置的作业已完成,就自作主张提前回家了,不巧在横穿校门口马路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卡车撞着,当场死亡。事发后,家长闹到学校,认为此期间属学校上课期间,学生出校门,属学校管理不当,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你认为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

      答案 △学校没有责任。理由是学生离开学校属于"擅自"行为。
      --学生"擅自"离校通常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有辨别力和自控力应该在校园内或校外活动点,但没有请假、未经教师允许、也未经学校安排,自作主张离开学校的行为。
      提醒:对于低年级学生,学校应该加强监管,尽量使他们处于教师的视力范围或者校方的管理之下,避免出现学校管理"真空"状态,否则一旦学生离校,除非学生因越墙或者其他不适当途径离校的,一般都不能视为学生"擅自"离校。小学老师要特别注意,其他老师也需要注意不允许提前下课,必须到校园外的活动要规定好时间地点路线等,一定要提前讲给学生,明确要求。

      案例二:
      某学校规定每天门卫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好学校的各个部位后确认无需要离校的学生,方可关上大门,某天下班时,当班工作人员不经检查就把学校大门关上,碰巧有两个学生滞留在学校玩耍,想回家时,发现大门已被关上了,无奈之下,翻墙,结果一个同学摔了下来,当场死亡。
      此案中,学校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理由?          

      △学校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学校不经巡视检查就关上大门,没有履行好职责,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当"。

      案例三:
      课间休息时,一学生坐在座位上故意伸出脚拌到另一同学,造成骨折。(此类现象比较常见)
      你认为学校有否事故责任?理由?

      △如果学校进行过有关教育,且课桌椅足以符合学生一般通行,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教室内,学校管理上不存在"不当",事故责任由肇事学生承担,学校无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课桌椅和课桌椅的摆放要符合标准。

      案例四:
      某学校在上体育课时,组织学生打羽毛球,一个学生将球打到树上,自行爬树捡球,结果不慎从树上摔下。事故发生后,老师将该学生扶到医务室。在学生感到不适后,学校并未马上将他送医院,而是先通知其家长,由于家长工作单位离学校很远,家长赶到学校后再将其送到医院。结果,该学生因治疗时间被延误而伤势加重,经抢救后仍留有后遗症。
      分析 此案,你认为学校有责任吗?理由?

      △此案中,事故的发生学生有责任,但学校延误了医疗时间,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两点:
      (一)、伤害事故已经发生,至于是谁造成的,学校有没有过错,都不必考虑,只要发生在校区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学校都无条件地负有救助义务;
      (二)、学校根据现有条件,采取救护措施,就地进行抢救或及时送附近医院救治,尤其那些高处坠落、受到剧烈撞击的情形,往往当时不一定显现症兆,凭学校的医务人员也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应及早送医院。同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案例讲的是 上树,我们发现多的是上墙、上门、上房的,去捡球等,这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案例五:
      某校某班老师在讲台上课,后排有几个学生不注意听课,开始打闹,而老师却视而不见,不加制止。这时,一名学生突然挥拳将另一学生打伤。
      此案中,你认为学校有责任吗?理由?

      △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   老师虽然在岗位上,但是对学生的打闹行为并未及时制止,从而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这是一种在岗位而未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挥拳打人的学生有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醒: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都是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的,老师应当积极地履行职责,时时注意学生的言行。一旦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否则,即使教职员工在岗位,仍属于失职行为。
  谢     谢!

  三、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办法
  1、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2、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记录。
  3、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班开展的一切教育活动,一定要有记录。
  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4、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各班老师在开学初一定要调查了解,有特殊体质的学生,一定要向家长索要相关资料,并在医务室备档,同时告知其他任课老师。
  7、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与其信息沟通方式的真实资料。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个人信息不能公开,特别是不能发送到网络上。
  8、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
  9、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停课。
  10、开学前和学期结束,学校要对教室、桌椅板凳、教学用具、宿舍、运动场地、运动器具、消防、门窗、楼梯和楼道栏杆、电线、灯泡、空调、电扇、燃气(电)热水器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作为班主任每学期都要仔细检查本班以上各种物品,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督促解决,同时自己要留底,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警示标志。
  11、学校应当在校园危险建筑物旁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要保证楼道和楼梯安全、畅通;保证楼道、楼梯的照明;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12、禁止学校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13、班主任应当经常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生行为表现,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14、除非发生突发事件,学校需要临时停课须提前一天告知学生和监护人。
  15、教师上课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程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实验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的安全防护教育。16、学生上自习课,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必须在教室照管学生。
  17、学校的篮球架、足球架、单双杠等体育运动器械应当固定牢固,维修体育器材或场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
  18、学校在教学楼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防止学生下课挤踏发生伤害事故。
  19、学校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应当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
  20、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外放学的,应当确定放学时间、地点并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21、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22、发现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旷课、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23、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的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24、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25、未经学校允许,校外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准予驶入校园的车辆应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26、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建立食源性中毒应急处理机制、食源性中毒报告制度和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举行全校性的体育竞赛、学校应派医务人员在现场值班。
  2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班级、学校各种集体活动要有安全预案。
  总之,学校安全工作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件事情,涉及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每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我们一定要站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 的思想高度,站在"教育立国、执教为民、管理育人"的高度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创新工作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中小学校园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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