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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若受意外伤害 学校免责是否推卸责任?

 春风杨柳荷香 2014-07-29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几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这预示着,北京市正在通过立法澄清一个概念:学校对孩子无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家长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就万事大吉的想法也要随之改变。

  争论 学校是否推卸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了多种学校不承担的责任。比如,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生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由学校和学生以外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此,一些家长很不理解,认为家长把孩子交给了学校了,就可以把心放在肚子里,孩子在学校出了意外,学校自然要承担责任。

  市教委主任耿学超认为,《条例(草案)》客观公正地划分了各方的事故责任,提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在昨天的审议中,也有一些人大代表认为,有些条款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很容易造成校方推卸责任。

  学校 事故纠纷影响教学

  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寄宿制的北京小学校长吴国通告诉记者,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校与家长的纠纷一直是他最头疼的问题。我们学校有1000多名学生,因为体育课、课间游戏、同学吵架等情况致使学生受轻伤的事件经常出现,因这种小伤上医务室的平均每天都有30多起。虽然老师们非常认真负责,但这些突发事件确实管不过来。

  北京二中校长钮小桦说,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有的学校干脆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一些措施甚至与素质教育目标背道而驰: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校外活动。可以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所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本市推进素质教育的一大障碍。有的学校连组织春游、秋游这种活动都得格外小心,生怕出现一点儿差错。

  补充 可委托监护职责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在上述条款后面又加了一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依法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学校。学校违反协议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委员会解释说,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该委员会特别指出,学校接受委托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意味着学校将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职责和监护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在双方订有协议的情况下,学校不履行监护职责,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监护责任只能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家长 担心孩子得不到保护

  要是有了这些规定,学校会不会就不管孩子了?在记者随机采访的十余位家长中,担心孩子在学校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家长占了绝大多数。

  中关村一小三年级学生小梁的母亲告诉记者,她的儿子从小就特淘,我整天嘱咐他别磕着别碰着的,可还是天天弄得到处是伤,我就盼着在学校老师能多盯着他点儿。我不是那种不通情达理的家长,孩子受的这些小伤也从没找过学校,就是怕这法规一出,学校对孩子管得不那么尽心,万一出了大事就麻烦了。

  儿子在回民中学读书的彭玉霞女士则忧虑地对记者说:条例草案里规定,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那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意外,孩子的家长该找谁追究责任?孩子在学校出了事,家长还得承担以后的所有问题,不是太不公平了吗?

  但在采访中,记者也发现不少家长对出台该《条例》表示支持。在日本,很多家长都会把孩子送去参加野外夏令营等较危险的活动,即使出现危险也没有怨言。刚刚从日本回国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女儿在光明小学读书,也曾因体育课出现过意外伤害,但我觉得这和学校没什么关系,孩子平时受点儿伤是难免的,难道她在马路上摔了,你还要怪马路不成?

  专家 学校责任仍然不轻

  对于家长所担心的《条例》出台后学校是否会放松对孩子的管理问题,有关专家表示不太可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刘智慧教授表示,《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学校过错推定责任,学校要举证无过错证据。过错推定原则在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该《条例(草案)》将举证责任明确规定在校方,也就是说,如果校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举证受害方的举证不成立,那么校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激励学校严格履行预防的义务,更多地承担管理和保护责任,也能更为有效、充分地保护中小学生的利益有效避免了学校放松对学生管理的可能性,所以家长们大可以放心。

  焦点 学校是不是临时监护人

  谈到此草案的关注点——学生的监护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博士说: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早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父母及孩子的亲属。因此,有些家长那种学校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的观念从来就是错误的。

  田士永博士还表达了他对于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个人观点:我认为学校和学生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学校主要负有的是对学生教育的责任,它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基于保证教育责任的实施而规定的。

  具体谈到草案规定的几项免责条款,田博士特别强调了在对抗性或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这一情况,这种活动一般来说是学生自愿参加的,因此就可以理解为学生了解活动的危险性,并表示自担风险。所以说草案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是合理的。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工作部部长宗春山表示,多年来,针对教学与管理的法律一直是个空缺,在没有立法之前,一旦出现纠纷,学校和家长都纠缠不清。这也是我们法制不健全的一种表现。现在有了专门针对这一方面的法规,学校在教学和管理方面也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处理 出了事故如何赔偿?

  中小学生在学校出了意外事故怎么办呢?《条例(草案)》要求,孩子出了事情,学校应该积极救助,并要保护好现场。《条例(草案)》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有三种途径,即协商、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助费。

  关于赔偿费用的来源,耿学超介绍说,由于学校没有补偿金,所以,《条例(草案)》要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组织学校向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他解释说,这不属于国家现有法规所规定的擅自设立强制保险,因为本市98%的学校属于公立学校,投保人是政府而不是社会单位或个人,所需费用从教育经费中列支,属于政府行为。据市教委测算,如果为全市所有中小学生和幼儿园上责任保险,以每人3元计算,需要540万元,其中公立学校约占489万元,这项费用支出对教育经费的承担能力不会产生压力,是可行的。

  对此,在昨天的审议中,有代表提出,政府不应把赔偿费用的只押在保险机构一家身上,还应该向外省学习,设立一定的赔偿补助金。晨报首席记者崔红晨报记者张颖梁娜代小琳

  新闻背景

  3360起学生伤害事故

  怀柔区某中学高一学生李某在学校运动会上受伤,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他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2700.26元。昨天,怀柔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案。

  据市教委主任耿学超介绍,由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认识不清,影响了事故的解决和认定。近3年来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360余起。

  晨报记者 颜斐

  视点链接

  《条例(草案)》摘登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及时维修或者更换。()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在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考察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与信用。()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学生有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等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其教职工已经充分履行了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无过失的,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护理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具体赔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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