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同一控制下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出台后,原有的三步处理变成了四步,即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对其分别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多次交易合并会计报表的四步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下称“解释4号”)出台之前,对于非同一控制下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会计处理关键有三步:第一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如果合并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账面余额一般无需调整;合并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将其账面价值恢复至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步,比较每一单项交易时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第三步,对于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项目。其中,属于原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增加的资产价值量,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但最新发布的解释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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