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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欠条不同命运 律师提示市民写借条要注意

 尽天下之而为之 2011-04-25
张欠条不同命运 律师提示市民写借条要注意
点评律师:傅镭律师  所在律所:重庆市合纵律师事务所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user3  时间:2011-03-28

  借条1

  未写还款日期,债主随时可以要求还钱

  11年前借出3000元钱,黔江区安先生如今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说借钱人程先生至今没还钱。近日,市四中院二审判决,安先生所持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仍然有效,程先生得还这3000元钱。

  安先生和程先生都是黔江人,早在10多年前就认识了。1999年,程先生因买车辆配件钱不够,就找安先生借了3000元,并写了借条,落款日期是1999年5月,但没有写还款日期。今年3月,安先生将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安先生称,10多年来,他多次催程还钱,但程都说没钱,一直拖着不还。

  案子到法院后,程先生提出两点辩护理由:一、他早就一点一点还了钱,因是多次还款,所以没找安先生要回借条。二、借条都写了11年了,这时才起诉,早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程先生举示了多个证人证言,但法院认为这些只是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已还钱事实。至于追诉时效法院认为,因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安先生可以随时要求程先生还钱。据此,黔江区法院判决程先生归还3000元。近日,市四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借条2

  到期两年间没催债,丧失诉讼时效

  彭水人陈先生多次借给李先生数万元,其中一笔2.6万元,约定2005年还,但李先生至今未还。陈先生能证明自己最近一次催款也是在2007年。法院认为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近日,黔江区法院判决:这2.6万元李先生不用还了。

  陈先生和李先生都是做工程的。2004年,李先生称需资金周转,找陈先生借了4万,还了一部分后还剩2.6万元。当年年底,李先生给陈先生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6万元的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05年5月。

  但到了这个期限,李先生称工程没有结账,没有还钱。2006年,李先生又分两次从陈先生处借到共4万元,都写了借条,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由于李先生一直未还款。今年4月,陈先生将他告上法庭。

  由于后两张借条没有还款期限,陈先生可随时起诉要求李先生还款,都不会过诉讼时效。而2.6万元那张借条,因为约定还款期限是2005年5月,陈先生能向法院拿出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在2007年阴历正月向李先生催过款,今年4月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近日法院判决,李先生只用还后面那两笔,之前的那张2.6万元,就不用还了。

  律师解读

  借条最好不要约定还款期限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镭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即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但应给合理的准备时间,其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黔江的程先生中途明确表示过不还钱,安先生在这之后两年之内没催还,之后再起诉就过了诉讼时效。

  傅镭说,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在还款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一定要有提起诉讼或书面要求还款,或有债务人承认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才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所以,一般来说,不能确定好久还款的,最好不约定还款期限。

  写借条,还有这些需注意

  律师傅镭介绍,市民生活中需要写借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双方利息约定不能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多了的利息法院不会主张

  2 不能写“今借”,而应写“今借给”或“今借到”

  3 最好写明借钱的用途

  4 收到钱后,写收据时一定要写明所收钱的款项金额等,即写明还的是哪一笔钱,因为在有多种债务关系时容易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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